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映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參件及褲子參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映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6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確定,10
6年1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adidas上衣及褲子各3件等物(新竹地檢署
105年度保字第18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温映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5
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16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於106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adidas商標之上衣3件及褲子3件,經鑑定結果均為
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狀、新竹地檢署105年度保字第186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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