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2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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