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6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3455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甲○○抵押物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37,800元及聲請費1,0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3455號執行處通知函影本五件等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6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惟聲請人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99年9月16日本院99年度 司執耀 字第33455號拍賣公告,乃執行法院通知聲請人將就該不動產為第三次拍賣,並非拍定而欲進入分配程序。另經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該第三次拍賣因無人應買致拍賣不成立,目前正依法公告三個月以踐行徵詢應買之特別變賣程序,有第三次拍賣不動產筆錄影本及99年11月10日99年度司執耀字第33455號民事執行處函各一份在卷足按。姑不論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遺產須待聲請人之處理,就已在法院拍賣中之不動產尚且均未拍定,則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甚明,何有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聲請人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未完成前所為本件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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