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陳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