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新發選任辯護人楊孝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6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新發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謝新發與 謝昀臻 為夫妻關係,2人及其子 謝秉宏 同住在臺中市○區○○街0號,而謝新發使用設置於該建物內之電氣設備應注意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配置於建築物內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造成電線短路引燃火災之危險發生,而依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檢修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致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下午4時11分前某時,因短路引燃火災,因而導致:
⒈臺中市○區○○街0號2樓東側木質窗框受燒燻黑、防盜鐵窗受燒
變色、3樓木質窗框受燒碳化、窗戶玻璃受燒破裂掉落、西側外牆受燒燻黑、變色、騎樓西側鐵捲門受燒變色嚴重,門前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坐墊及車頭右前側附近受燒燒熔、變形。
⒉1樓騎樓部分:西側電動鐵捲門上半部受燒變色嚴重,上方金
屬飾板受燒變色、變形,部分呈現金屬原色,北側鐵捲門自地面開啟約50公分高,鐵捲門及上方金屬飾板均受燒變色嚴重,緊鄰鐵捲門內西側擺放物品輕微燒損,東側擺放物品燒損變色、碳化燒穿嚴重。
⒊1樓通往2樓樓梯間水泥樓頂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
色、剝落嚴重,半高牆面磁磚受燒剝落、裸露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梯間平台擺放物品燒損變色,樓梯扶手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塑質扶手墊受燒碳化,2樓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矽酸鈣板受燒掉落,輕鋼架受燒變色,裸露水泥樓頂板受燒燻黑變色、部分泛白,南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嚴重變色,西側落地門受燒變玻璃破裂,東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擺放木櫃、雜物等物品表層輕微燒損變色,上緣吊掛數件衣物輕微受燒變色,床鋪附近擺放物品表層輕微燒損變色。臥室外走道及儲藏室A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泛白、剝落,靠牆擺放物品燒損變色,儲藏室A西側與臥室共用木質裝潢牆面及木質衣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東、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南側與走道共用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擺放衣物、雜物等物品表面燒損變色、部分保留原色。儲藏室B外走道及樓梯間水泥樓頂板受燒變色、部分泛白,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嚴重,廁所磁磚牆面、擺放馬桶、洗手臺等物品受燒燻黑、變色嚴重,儲藏室B水泥樓頂板受燒變色、泛白,東側木質窗框高處受燒碳化,窗戶玻璃受燒破裂,西、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南側水泥被覆層及磁磚牆面受燒變色、西側泛白且下半部磁磚剝落,擺放雜物燒損變色。
⒋2樓通往3樓樓梯間水泥樓頂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嚴
重,梯間平臺擺放物品燒損變色、樓梯扶手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嚴重,塑質扶手墊受燒燒失,3樓陽台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東側泛白,北側金屬隔戶圍欄受燒變色,靠圍欄擺放木板受燒碳化,東側燒失,南側烤漆浪板隔戶牆受燒變色,靠牆擺放木板高處受燒燻黑、碳化,水槽上堆放衣物表層燒損變色,落地門木質門框受燒碳化、玻璃破裂掉落,地面放置衣物、雜物等物品表層燒損變色。神明廳及儲藏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及支撐屋頂鐵架受燒變色、變形嚴重,南、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部分剝落,北側上方石棉瓦牆面受燒變色、部分掉落,南側牆面上方與南昌街6號互相連通,儲藏室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燒失,神明廳及儲藏室擺放物品燒損變色嚴重,臥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及支撐屋頂鐵架受燒變色、變形,東側窗戶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燒失,窗戶玻璃受燒破裂,四周矽酸鈣板裝潢牆面受燒破裂、掉落,裸露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擺放木質衣櫃、彈簧床墊等物燒損燒失嚴重。
⒌1樓廚房水泥樓頂板嚴重受燒燻黑,東、南側上半部水泥被覆
層牆面受燒變色,北側磁磚牆面高處嚴重受燒燻黑,擺放木櫃、冰箱、雜物等物品高處輕微燒損變色。
⒍1樓倉庫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矽酸鈣板受燒掉落,輕鋼架受燒變
色變形,裸露水泥樓頂板東半側受燒燻黑、部分泛白,西半側受燒變色、泛白,水泥樓頂板東半側2支固定木質橫樑受燒碳化,西半側2支固定木質橫樑南側受燒碳化、北側燒失,東、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西側泛白嚴重,西側落地鋁門受燒燒失,門上金屬飾板受燒變色變形嚴重,擺放裝修材料等雜物燒損變色。
⒎1樓騎樓水泥樓頂板嚴重受燒泛白、部分剝落,西側電動鐵捲
門上半部受燒變色、上方金屬飾板北側受燒變形,馬達齒輪箱金屬外殼受燒燒熔、東側部分燒失,南側電動鐵捲門上半部及上方金屬飾板受燒變色,馬達設置於東南側高處,僅剩馬達齒輪箱金屬外殼受燒燒熔,北側部分燒失,緊鄰鐵卷門下半部擺放物品表層燒損變色,北側電動鐵捲門及上方金屬飾板受燒變色嚴重,其馬達設置於東北側高處,僅剩馬達齒輪相金屬外殼嚴重受燒燒失,裸露齒輪及固定本體受燒燒熔,緊鄰鐵卷門下半部擺放物品西半側表層燒損變色,東半側雜物燒損變色、木質合板及材料受燒碳化嚴重,東側落地鋁門上緣金屬門框受燒變色、北半側變形嚴重,上方水泥橫樑受燒色泛白,北側部分剝落嚴重。
⒏另當時於屋內2樓臥室之謝昀臻,於警消到場時發現已無心跳及呼吸,於109年9月2日下午6時39分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㈡、又因火勢蔓延,導致鄰近房屋受火勢波及而有以下情形,致生公共危險:
⒈臺中市○區○○街0號房屋:2樓通往3樓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
高處受燒燻黑、3樓臥室木質裝潢天花板燒失、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部分剝落、東側窗戶鋁質窗框受燒燒熔、燒失、窗戶玻璃受燒破裂,東側靠牆擺放書架即南側木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北側鐵桌受燒變色,休息室木質裝潢天花板燒失,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水泥被覆層受燒變色、泛白、部分剝落、南、北側靠牆擺設書架受燒炭化,書籍部分受燒碳化、地面擺放雜物燒損變色。
⒉臺中市○區○○街0號房屋:東側3樓窗戶玻璃破裂、西側外牆受
燒燻黑。1樓騎樓北側停放之 魏銘模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側機車鍊條受燒變色。南側停放 袁美雲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保險桿、前擋風玻璃及檔板刮損。1樓騎樓水泥樓頂板、東側鐵捲門上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南側鐵捲門上方金屬飾板均受燒燻黑嚴重、北側鐵捲門高處受燒變色嚴重。2樓通往3樓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變色、高處泛白,儲藏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掉落、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西側變色泛白、磁磚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擺放馬桶、洗手檯等物品表層受燒燻黑,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掉落、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部分剝落,北側與南昌街8號互相連通,西側落地門鋁質門框受燒燒熔、高處燒失、擺放鐵桌、沙發、床鋪、鐵架等物品燒損變色、燒失嚴重,陽台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北側烤漆浪板牆面、東側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變色。
⒊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後陽台水泥樓頂板及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燻黑,防盜鐵窗北側貼附塑膠板受燒燒熔、燒失。
⒋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儲藏室C西側窗戶高處及窗戶上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窗戶玻璃部分破裂。
⒌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臥室西側窗戶玻璃受熱龜裂。
⒍臺中市○區○○街00號:3樓樓梯上方夾層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
色,擺放木櫃、鐵櫃受燒變色,高處燒損變色嚴重,神明廳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熔、掉落,裸露天花板木質骨架受燒燻黑。室外陽台東側落地門上方塑質裝潢飾板受燒燒熔、掉落,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燻黑、東南側高處沿隔戶圍欄配置電線管路受燒燒熔。
⒎臺中市○區○○街00號:1樓騎樓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車車身右前側附近及右前輪胎表面附著燒熔殘餘物。3樓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輕微燒損變色,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稍微受燒燻黑,南側牆面壁掛分離式冷氣內機塑質外殼燒熔變形,浴室天花板輕微燒損變色,神明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矽酸鈣板掉落,裸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部分泛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及南、北側上方石棉瓦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南側與南昌街8號共用石棉瓦牆面部分受燒掉落。陽台烤漆浪板屋頂支撐屋頂鐵架受燒燻黑、變色,南、北側金屬隔戶圍欄受燒變色,東側落地門上金屬飾板受燒變色、泛白,落地門上方氣窗玻璃受燒燻黑、破裂,紗門紗網高處受燒燒熔,擺放物品高處輕微燒損變色。
⒏臺中市○區○○街0號:1樓機車行停放白色普通重型機車(引擎
號碼:SE22BL213038號),塑質外殼輕微受熱變色。2樓通往3樓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3樓走道天花板燒損變色;表層脫落,牆面受燒燻黑,儲藏室天花板燒損變色、表層脫落,水泥被覆層牆面及玻璃窗受燒燻黑,閒置空間天花板燒損變色、表層脫落,水泥被覆層牆面、西側落地門,南側窗簾高處均受燒燻黑。
㈢、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勤工分隊據報前往救災,於同日下午8時15分許撲滅火勢。
㈣、案經 陳元鴻 、 蕭淑文 、魏銘模、袁美雲、 廖麗花 、 許世彬 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新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臺中市○區○○街0號部分: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元鴻偵查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火災時全屋照片、估價及發票。
⒉證人 黃瑞宗 偵查中之證述、火災損失列表、估價單、機車新領牌照資料。
㈢、臺中市○區○○街0號部分:證人 邱玉賜 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中市○區○○街0號部分:⒈證人即告訴人蕭淑文證述、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臺中市南區福順里證明書、臺中市○區○○街0號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受損照片、估價單。
⒉證人即告訴人袁美雲證述、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損明細、車輛維修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
⒊證人即告訴人魏銘模證述、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照、機車維修估價單、機車受損照片。
㈤、臺中市○區○○街00號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廖麗花偵查中之證述、房屋受損照片、估價單。
㈥、臺中市○區○○街00號部分:證人 郭香蘭 偵查中之證述。
㈦、臺中市○區○○街00號部分:證人即告訴人許世彬偵查中之證述、火災延燒損清單、房屋受損照片。
㈧、臺中市○區○○街000號部分:證人 許淑珠 偵查中之證述。
㈨、臺中市○區○○街000號部分:證人 戴阿珠 偵查中之證述。
㈩、臺中市○區○○街000號部分:證人 郭位吉 偵查中之證述。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新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之物品罪、同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㈡、刑法上所謂「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適於人之起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判決參照)。又所謂「燒燬」,係指燃燒燬損之義,亦即該建築物因火力燃燒之結果已達於喪失其效用而言,必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並致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達到無法供正常使用之程度,如僅建築物內之傢俱、物件、隔間之板牆、裝潢、天花板燒燬,未損及建築物之混凝土樑柱、牆壁結構、屋頂等主要構成部分,遮避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第6583號、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80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83年度台上字第655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98年台上字第599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參照)。經查,依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所指被告失火燒燬之部分,均僅及於建築物內之傢俱、物件、隔間之板牆、裝潢、天花板等部分,有關建築物之主要結構,依卷內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僅達受燒變色等程度,自難論以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公訴意旨就此尚有未恰,然起訴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㈣、爰審酌被告因疏未維護配置於建築物內之電源配線,因而導致火災發生,除燒燬自己住宅之物品外,亦波及鄰近之其他住戶,造成多人受有損失,且造成當時未及逃生之妻子謝昀臻死亡,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魏銘模、戴阿珠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則尚未調解或和解成立(見本院卷訴字第000-000頁、第473-475頁,本院111年9月20日電話紀錄)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有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33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