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儀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76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730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儀祥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其前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入監執行至民國96年9月29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2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46號判決處駁回上訴)、102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與其另犯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7月、8月、7月、3月、9月、9月、7月、9月合併定應執行5年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與第一執行案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入監與第二執行案接續執行至107年1月22日假釋出監,於107年11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年4月11日凌晨3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陳儀祥之母 陳李春菊 )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公寓,以不詳之方式進入該公寓並至3樓之告訴人沈 徐月霞 住處,見其住家大門未上鎖,遂進入屋內,徒手竊取 沈徐月霞 置於客廳桌上手提包內皮夾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沈徐月霞之國民身分證及駕照、行照,以及其配偶、女兒之健保卡等物,得手後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警獲報後,經調閱現場及附近路段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本案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0月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8年11月4日繫屬於本院,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年11月4日新北檢兆言108偵26768字第1080103536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可稽;惟被告業於109年1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