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03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被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3日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