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戊○○
樓訴訟代理人庚○○
己○○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號6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