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徐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週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倘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則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又因銀行法規定之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改依週年利率15%計算。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4年12月23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57萬7,656元本金未清償,且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畫面、YouBe歷史交易查詢、10705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3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6,28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