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葉裕隆 被告 葉裕民
葉許續 葉瑜惠 葉瑜香 葉裕貞 吳朱繐 吳麗玉 洪建卿 何緯宸 李明全 洪晃 黃福國 黃福民 陳茂騰 曾慶章 楊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84,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