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東簡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貫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貫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貫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黃金手鍊1條,竟未交由警方處理,反而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惟念及其僅因一時貪念,且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前已有多次財產性犯罪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足見其素行不佳,併考量其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