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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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1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石嘉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主張借款日民國92年10月21日之債權而請求給付「自民國10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狀釋明主張借款日95年1月3日之債權而請求給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三,請提出債務人石嘉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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