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廖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進條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即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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