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泰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嘉男 代理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4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卅邑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7年3月31日│17萬0,415元│AH0000000│泰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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