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攜帶凶器,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螺絲起子貳支、手電筒壹支、手套壹雙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客觀上可供作凶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二支,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及犯罪手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現金均花用殆盡。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丁○○手戴手套,持手電筒及客觀上可供作凶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各一支,侵入宜蘭縣○○鎮○○里○○路○○○巷○號被害人之住處行竊得逞擬離去之際,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工具螺絲起子二支、手電筒一支、手套一雙。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乙○○、丙○○於警訊時指訴遭竊情節相符,而被害人戊○○雖未於警訊及偵查中到場說明,然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就上情結證屬實,且有被害人丙○○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此外並有被告攜以犯罪之手套一雙、手電筒一支及破壞門鎖之螺絲起子二支等工具可資佐證(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七三七號),而該螺絲起子係足以破壞門鎖之堅硬鐵製物品,客觀上顯為具有侵害人之生命、身體危險性之凶器,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所為,就附表編號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凶器於夜間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而編號一之房屋,雖係供人居住使用,然現已為空屋,內無重要財物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被害人甲○○證述屬實(見偵查卷第八頁、第十一頁背面),非屬現有人居住之住宅,故被告於夜間進入空屋內行竊之行為,尚難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夜間侵入住宅之竊盜罪相繩,至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被害人提出告訴,爰不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另附表編號二、三、四部分,係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凶器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先後上開四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攜帶凶器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即編號二之論罪條文)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而查,被告雖曾有多次竊盜犯行,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現任職於企業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正當工作,此次因經濟困難始連續行竊,期間並非甚長,尚難認其係以竊盜謀生之常業竊盜罪,併予敘明。又被告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連續侵入住宅竊盜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非小,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手套一雙、手電筒一支及螺絲起子二支,其中螺絲起子材質堅硬,足認係客觀上具有侵害人身體、生命危險性之凶器,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所得財物│被害人│所犯││││││││法條│├──┼─────┼──────┼─────┼─────┼───┼───┤│1│民國(下同│宜蘭縣宜蘭市│戴手套持手│無│甲○○│刑法第│││)九十年五│學府路八號│電筒、螺絲│││三百二│││月十一日夜│(空屋)│起子將二樓│││十一條│││間七時許││鐵窗螺絲卸│││第一項│││││下後進入│││第二、││││││││三款│││││││││├──┼─────┼──────┼─────┼─────┼───┼───┤│2│九十年五月│宜蘭縣羅東鎮│戴手套持手│新臺幣(下│戊○○│刑法第│││十一日夜間│ 林森路 一三二│電筒、螺絲│同)七千三││三百二│││八時許│巷十號│起子撬開一│百元││十一條│││││樓落地窗侵│││第一項│││││入住宅│││第一、││││││││二、三││││││││款│├──┼─────┼──────┼─────┼─────┼───┼───┤│3│九十年五月│宜蘭縣宜蘭市│戴手套持手│硬幣一千餘│ 徐哲斐 │刑法第│││十六日夜間│東港路五十五│電筒、螺絲│元、千禧年││三百二│││七時許│巷二弄四十二│起子由後方│紀念硬幣二││十一條││││號│鐵窗打開二│百元││第一項│││││樓安全門侵│││第一、│││││入住宅│││二、三││││││││款│││││││││├──┼─────┼──────┼─────┼─────┼───┼───┤│4│九十年五月│宜蘭縣羅東鎮│戴手套持手│鑽石墜子一│丙○○│刑法第│││二十三日夜│豐年路六十三│電筒、螺絲│只、黃金墜││三百二│││間七時許│巷一號│起子爬欄杆│子一只、K││十一條│││││到二樓,撬│金鑲鑽墜子││第一項│││││開鋁門窗扣│一只、黃金││第一、│││││環侵入住宅│耳環一對、││二、三││││││K金耳環一││款││││││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