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邦彥
張業宏 張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欣玗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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