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 許碧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 詹詠雪 所持有附表所載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未提出全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且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影本亦為說明分配之股票名稱,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與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印文相符)、未提出向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詹詠雪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詹詠雪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死亡,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可查詢自103年6月1日起死亡之被繼承人),以釋明附表所示股票經協議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為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釋明附表所示股票是否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故聲請人一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股票11,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20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