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930號債權人閣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限公司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