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賣渡證書有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林聰智
林青 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原均 被告 周王淑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賣渡證書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76年1月9日簽立賣渡證書有效,依原告108年8月7日具狀陳報,兩造簽立上開賣渡證書,約定由原告等交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被告出賣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蜈蜞段200-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7坪即56.2平方公尺範圍予原告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00元(即系爭土地之購買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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