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廣仁 簽發以臺灣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吳廣仁簽發以臺灣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95年4月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萬元,票號AA0000000號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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