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楊美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廖曉鐘┌──────────────────────────────────────────────┐│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