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峻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TOYSTORY」電子遊戲機1臺、大蠻腰藍芽喇叭3個、新臺幣120
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