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淑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編號│金額│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率││││││││├──┼─────┼────┼──────┼───────┼───────┤│001│新臺幣│廖淑秋│民國104年7│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33,534元││月28日│31日止│19.43││││├──────┼───────┼───────┤││││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002│新臺幣│廖淑秋│民國104年7│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34,609元││月13日│31日止│15.85││││├──────┼───────┼───────┤││││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003│新臺幣│廖淑秋│民國104年7│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20│││2,217元││月13日│31日止│││││├──────┼───────┼───────┤││││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