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二
六、七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諭知無罪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合法提起上訴本院後,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死亡,有台南縣佳里鎮戶政事務所以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南縣佳戶字第0九六00000一九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被告無罪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呂永福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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