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李淑
吳艷蓮 吳忠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 謝德耀
張 謝素珍 謝素蕊 (原名: 林謝素蕊 ) 謝春長 謝嫚蔆 (原名: 謝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 張謝素珍 應將如附表3-5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3-6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3-9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4-6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4-8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4-9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原告於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撤回其訴者,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訴之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原以 謝添發 之全體繼承人、 謝文雄 、謝德耀、 謝玉惠 之全體繼承人、 陳紅英 、 謝美子 、 謝枝旺 之全體繼承人、 謝枝全 、 謝寶彩 、 謝水樹 、張謝素珍、林謝素蕊、 謝水波 之全體繼承人、謝春長、謝嫚蔆(原名:謝素蘭)、 謝春福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為:「㈠先位聲明:1.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1-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1-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1-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4.被告謝玉惠之全體繼承人應將如附表1-4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5.被告陳紅英應將如附表1-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6.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2-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2-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7.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2-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8.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9.被告謝玉惠之全體繼承人應將如附表2-4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0.被告陳紅英應將如附表2-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11.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3-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3-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2.被告謝枝全應將如附表3-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3.被告謝寶彩應將如附表3-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4.被告謝水樹應將如附表3-4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5.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3-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6.被告林謝素蕊應將如附表3-6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7.被告謝水波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3-7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3-7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8.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9.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3-9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0.被告謝春福應將如附表3-10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1.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2.被告謝枝全應將如附表4-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3.被告謝寶彩應將如附表4-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4.被告謝水樹應將如附表4-4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5.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6.被告林謝素蕊應將如附表4-6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7.被告謝水波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7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7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8.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4-8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9.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4-9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0.被告謝春福應將如附表4-10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1.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1.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1-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1-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1-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4.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2-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2-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5.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2-
2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6.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7.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55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8.被告謝文雄應給付原告152,55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被告謝德耀應給付原告152,55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0.被告謝美子應給付原告152,55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1.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3-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3-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2.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1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1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3.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32,846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
2頁至第21頁)。嗣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以民事陳報狀追加 謝月鳳 、 王謝月里 、 謝胡萬 、 謝明宗 、 謝小華 、 謝金蓮 、 謝萬生 、 陳文吉 、 陳語瑄 、謝 王秀英 、 謝玉玲 、 謝伯寧 、 謝伯聰 、 謝鴻鈞 、 謝玉蓮 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頁至第6頁),又於104年5月6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追加 林高慧 、 林江英 為被告(見本院卷三第13頁至第26頁),另分別於10
4年5月13日與被告謝文雄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三第33頁、第36頁);於104年6月24日與被告謝月鳳、王謝月里、謝胡萬、謝明宗、謝小華、謝金蓮、謝萬生、林高慧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三第79頁、第82頁);於104年7月22日與被告陳文吉、陳語瑄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三第95頁至第96頁);於104年10月20日與被告謝枝全、 謝王秀英 、謝玉玲、謝伯寧、謝伯聰、謝鴻鈞、謝玉蓮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四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於104年11月19日與被告謝水樹、謝春福、謝寶彩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四第57頁、第59頁);於
105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與被告 陳冠宇 (原名:陳紅英)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六第21頁至第22頁),再於10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被告林江英部分(見本院卷四第94頁),而被告林江英既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參諸上揭規定,應認原告前開行為對被告林江英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復於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被告謝美子部分,謝美子於105年3月29日以陳報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六第3頁、第16頁),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謝美子部分已生合法撤回之效力,是本件僅就其餘被告謝德耀、張謝素珍、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謝春長、謝嫚蔆部分審理。且原告先後於104年1月19日、104年5月6日、
105年2月24日變更訴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51頁至第56頁、卷三第16頁至第25頁、卷四第111頁至第116頁),最後於105年3月8日以民事變更聲明三狀將訴之聲明變更如後述(見本院卷四第137頁至第139頁),是原告訴之追加或變更,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上開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 吳石登 向謝添發、謝文雄、謝美子(代表謝玉惠及陳
冠宇)、謝德耀購買新北市○○區○○○段 玉桂嶺 小段202、202-2、202-3、203、203-3、204-1、205、205-1、207、208、208-1、209、210、212、271-2、271-
3、271-4、271-5、271-6地號共19筆土地之持分2/6;210-1地號土地之持分2/3,並於81年6月17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A買賣契約),就系爭A買賣契約上開土地中209地號土地持分2/6、212地號土地持分2/6之2筆土地,並非農地,非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之規定範圍,業經移轉登記予吳石登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其餘土地均為農地,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規定之範圍,尚未移轉過戶予吳石登。且就其餘土地經謝添發、謝文雄、謝德耀、謝玉惠、陳冠宇於82年4月20日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其等用印後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下稱系爭
A公契書)、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交付予吳石登。依系爭
A買賣契約約定,吳石登已同時給付尾款價金,足見謝添發、謝文雄、謝德耀、謝玉惠、陳冠宇應將系爭A公契書所載土地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尚未移轉登記。又吳石登向謝枝旺(兼代表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購買新北市○○區○○○段玉桂嶺小段202、202-2、202-3、203、203-3、204-1、205、205-1、207、208、208-1、209、210、21
2、271-2、271-3、271-4、271-5、271-6地號共19筆土地之持分1/6;210-1地號土地之持分1/3,並於81年6月9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B買賣契約),就系爭B買賣契約上開土地中209地號土地持分1/6、212地號土地持分1/6之2筆土地,並非農地,非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之規定範圍,業經移轉登記予吳石登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其餘土地均為農地,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規定之範圍,尚未移轉過戶予吳石登。且就其餘土地經謝枝旺、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於82年4月20日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其等用印後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下稱系爭B公契書)、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交付予吳石登,依系爭B買賣契約約定,吳石登已同時給付尾款價金,足見謝枝旺、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應將系爭B公契書所載土地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尚未移轉登記。吳石登業於101年9月
2日死亡,繼承人 吳光民 於54年5月18日死亡,而 吳忠諭 、 吳忠憲 、 吳忠晏 、 吳忠穎 、 吳忠興 、 吳艷霞 均拋棄繼承,從而,吳石登之繼承人現為3人,即原告李淑、吳艷蓮、吳忠祐。另謝添發、謝玉惠、謝枝旺、謝水波已往生,謝添發之繼承人即謝月鳳、王謝月里、謝胡萬、謝明宗、謝小華、謝金蓮、謝萬生、林高慧;謝玉惠之繼承人即陳文吉、陳語瑄、謝文雄、謝德耀、陳冠宇;謝枝旺之繼承人即謝王秀英、謝玉玲、謝伯寧、謝伯聰、謝鴻鈞、謝玉蓮;謝水波之繼承人即謝寶彩、謝枝全、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是以,被告等人應將系爭A、B公契書上所載土地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吳石登既已死亡,則應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且原告業已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為此,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1.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2.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3.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3-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4.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3-6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5.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6.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3-9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7.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8.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4-6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9.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4-8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10.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4-9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11.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謝德耀、謝春長、謝嫚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張謝素珍、謝素蕊曾到庭,惟並未表示意見。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A買賣契約、新北市○○區○○○段玉桂嶺小段202、202-2、202-3、203、203-3、204-1、
205、205-1、207、208、208-1、209、210、212、271-2、271-3、271-4、271-5、271-6、210-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A公契書、系爭B買賣契約、系爭
B公契書、吳石登之繼承系統表、吳石登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1年12月28日北院 木家諧 101年度繼字第1851號、第1835號、第1807號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35號裁定、謝添發之繼承系統表、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謄本、謝玉惠之繼承系統表、謝玉惠之全體相關戶籍謄本、謝枝旺之繼承系統表、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謄本、謝水波之繼承系統表、被告謝寶彩之戶籍謄本、 謝福春 之除戶戶籍謄本、謝福春之繼承系統表、謝福春之繼承人戶籍謄本、 陳國亨 之除戶戶籍謄本、陳國亨之繼承系統表、陳國亨之繼承人戶籍謄本、系爭A買賣契約標的土地所有權狀、經公證租賃契約書、系爭B買賣契約標的土地所有權狀、經公證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是以,本件被告對原告負有移轉買賣標的物即附表1-3、2-3、3-5、3-6、3-8、3-9、4-5、4-6、4-8、4-9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之出賣人義務,迄未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等,即係請求命被告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待判決確定時,應視為已有向有關機關申請為意思表,茲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行之可言,即日後確定,亦無待於執行,是本件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3┌──────────────────────────────────┐│登記所有權人:謝德耀│├─┬────────────────────┬─┬────┬────┤│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田│1,940│30分之2│├─┼───┼────┼───┼───┼───┼─┼────┼────┤│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2│旱│1,950│30分之2│├─┼───┼────┼───┼───┼───┼─┼────┼────┤│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3│旱│63│30分之2│├─┼───┼────┼───┼───┼───┼─┼────┼────┤│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田│1,503│30分之2│├─┼───┼────┼───┼───┼───┼─┼────┼────┤│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3│旱│165│30分之2│├─┼───┼────┼───┼───┼───┼─┼────┼────┤│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4-1│田│39│30分之2│├─┼───┼────┼───┼───┼───┼─┼────┼────┤│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田│3,094│30分之2│├─┼───┼────┼───┼───┼───┼─┼────┼────┤│8│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1│旱│674│30分之2│├─┼───┼────┼───┼───┼───┼─┼────┼────┤│9│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7│田│839│30分之2│├─┼───┼────┼───┼───┼───┼─┼────┼────┤│10│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田│582│30分之2│├─┼───┼────┼───┼───┼───┼─┼────┼────┤│1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1│田│233│30分之2│├─┼───┼────┼───┼───┼───┼─┼────┼────┤│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田│761│30分之2│├─┼───┼────┼───┼───┼───┼─┼────┼────┤│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2│旱│281│30分之2│├─┼───┼────┼───┼───┼───┼─┼────┼────┤│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3│旱│504│30分之2│├─┼───┼────┼───┼───┼───┼─┼────┼────┤│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4│旱│727│30分之2│├─┼───┼────┼───┼───┼───┼─┼────┼────┤│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5│旱│1,780│30分之2│├─┼───┼────┼───┼───┼───┼─┼────┼────┤│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6│旱│58│30分之2│└─┴───┴────┴───┴───┴───┴─┴────┴────┘附表2-3:
┌──────────────────────────────────┐│登記所有權人:謝德耀│├─┬────────────────────┬─┬────┬────┤│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1│旱│2,546│15分之2│└─┴───┴────┴───┴───┴───┴─┴────┴────┘附表3-5:
┌───────────────────────────────────┐│登記所有權人:張謝素珍│├─┬────────────────────┬─┬────┬─────┤│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田│1,940│144分之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2│旱│1,950│144分之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3│旱│63│144分之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田│1,503│144分之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3│旱│165│144分之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4-1│田│39│144分之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田│3,094│144分之1│├─┼───┼────┼───┼───┼───┼─┼────┼─────┤│8│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1│旱│674│144分之1│├─┼───┼────┼───┼───┼───┼─┼────┼─────┤│9│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7│田│839│144分之1│├─┼───┼────┼───┼───┼───┼─┼────┼─────┤│10│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田│582│144分之1│├─┼───┼────┼───┼───┼───┼─┼────┼─────┤│1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1│田│233│144分之1│├─┼───┼────┼───┼───┼───┼─┼────┼─────┤│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田│761│144分之1│├─┼───┼────┼───┼───┼───┼─┼────┼─────┤│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2│旱│281│144分之1│├─┼───┼────┼───┼───┼───┼─┼────┼─────┤│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3│旱│504│144分之1│├─┼───┼────┼───┼───┼───┼─┼────┼─────┤│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4│旱│727│144分之1│├─┼───┼────┼───┼───┼───┼─┼────┼─────┤│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5│旱│1,780│144分之1│├─┼───┼────┼───┼───┼───┼─┼────┼─────┤│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6│旱│58│144分之1│└─┴───┴────┴───┴───┴───┴─┴────┴─────┘附表3-6:
┌───────────────────────────────────┐│登記所有權人: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田│1,940│144分之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2│旱│1,950│144分之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3│旱│63│144分之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田│1,503│144分之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3│旱│165│144分之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4-1│田│39│144分之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田│3,094│144分之1│├─┼───┼────┼───┼───┼───┼─┼────┼─────┤│8│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1│旱│674│144分之1│├─┼───┼────┼───┼───┼───┼─┼────┼─────┤│9│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7│田│839│144分之1│├─┼───┼────┼───┼───┼───┼─┼────┼─────┤│10│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田│582│144分之1│├─┼───┼────┼───┼───┼───┼─┼────┼─────┤│1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1│田│233│144分之1│├─┼───┼────┼───┼───┼───┼─┼────┼─────┤│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田│761│144分之1│├─┼───┼────┼───┼───┼───┼─┼────┼─────┤│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2│旱│281│144分之1│├─┼───┼────┼───┼───┼───┼─┼────┼─────┤│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3│旱│504│144分之1│├─┼───┼────┼───┼───┼───┼─┼────┼─────┤│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4│旱│727│144分之1│├─┼───┼────┼───┼───┼───┼─┼────┼─────┤│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5│旱│1,780│144分之1│├─┼───┼────┼───┼───┼───┼─┼────┼─────┤│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6│旱│58│144分之1│└─┴───┴────┴───┴───┴───┴─┴────┴─────┘附表3-8:
┌───────────────────────────────────┐│登記所有權人:謝春長│├─┬────────────────────┬─┬────┬─────┤│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田│1,940│144分之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2│旱│1,950│144分之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3│旱│63│144分之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田│1,503│144分之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3│旱│165│144分之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4-1│田│39│144分之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田│3,094│144分之1│├─┼───┼────┼───┼───┼───┼─┼────┼─────┤│8│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1│旱│674│144分之1│├─┼───┼────┼───┼───┼───┼─┼────┼─────┤│9│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7│田│839│144分之1│├─┼───┼────┼───┼───┼───┼─┼────┼─────┤│10│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田│582│144分之1│├─┼───┼────┼───┼───┼───┼─┼────┼─────┤│1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1│田│233│144分之1│├─┼───┼────┼───┼───┼───┼─┼────┼─────┤│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田│761│144分之1│├─┼───┼────┼───┼───┼───┼─┼────┼─────┤│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2│旱│281│144分之1│├─┼───┼────┼───┼───┼───┼─┼────┼─────┤│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3│旱│504│144分之1│├─┼───┼────┼───┼───┼───┼─┼────┼─────┤│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4│旱│727│144分之1│├─┼───┼────┼───┼───┼───┼─┼────┼─────┤│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5│旱│1,780│144分之1│├─┼───┼────┼───┼───┼───┼─┼────┼─────┤│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6│旱│58│144分之1│└─┴───┴────┴───┴───┴───┴─┴────┴─────┘附表3-9:
┌───────────────────────────────────┐│登記所有權人:謝嫚蔆(原名:謝素蘭)│├─┬────────────────────┬─┬────┬─────┤│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田│1,940│144分之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2│旱│1,950│144分之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2-3│旱│63│144分之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田│1,503│144分之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3-3│旱│165│144分之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4-1│田│39│144分之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田│3,094│144分之1│├─┼───┼────┼───┼───┼───┼─┼────┼─────┤│8│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5-1│旱│674│144分之1│├─┼───┼────┼───┼───┼───┼─┼────┼─────┤│9│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7│田│839│144分之1│├─┼───┼────┼───┼───┼───┼─┼────┼─────┤│10│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田│582│144分之1│├─┼───┼────┼───┼───┼───┼─┼────┼─────┤│1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08-1│田│233│144分之1│├─┼───┼────┼───┼───┼───┼─┼────┼─────┤│12│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田│761│144分之1│├─┼───┼────┼───┼───┼───┼─┼────┼─────┤│13│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2│旱│281│144分之1│├─┼───┼────┼───┼───┼───┼─┼────┼─────┤│14│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3│旱│504│144分之1│├─┼───┼────┼───┼───┼───┼─┼────┼─────┤│15│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4│旱│727│144分之1│├─┼───┼────┼───┼───┼───┼─┼────┼─────┤│16│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5│旱│1,780│144分之1│├─┼───┼────┼───┼───┼───┼─┼────┼─────┤│17│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71-6│旱│58│144分之1│└─┴───┴────┴───┴───┴───┴─┴────┴─────┘附表4-5:
┌──────────────────────────────────┐│登記所有權人:張謝素珍│├─┬────────────────────┬─┬────┬────┤│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1│旱│2,546│72分之1│└─┴───┴────┴───┴───┴───┴─┴────┴────┘附表4-6:
┌──────────────────────────────────┐│登記所有權人: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1│旱│2,546│72分之1│└─┴───┴────┴───┴───┴───┴─┴────┴────┘附表4-8:
┌──────────────────────────────────┐│登記所有權人:謝春長│├─┬────────────────────┬─┬────┬────┤│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1│旱│2,546│72分之1│└─┴───┴────┴───┴───┴───┴─┴────┴────┘附表4-9:
┌──────────────────────────────────┐│登記所有權人:謝嫚蔆(原名:謝素蘭)│├─┬────────────────────┬─┬────┬────┤│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玉桂嶺│210-1│旱│2,546│7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