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續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即
請 求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準用之。同法第三
百八十條第三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案號:九十一年度中簡字
第七四九號)經審判長勸諭和解而成立和解,惟和解時審判長未先行向被告告知
和解內容,僅命被告兼訴訟代理人乙○○在和解筆錄上簽名。被告乙○○不明訴
訟上和解之意義,誤以為和解係兩造間不再訴訟,而非承認該票據債權,被告乙
○○僅在和解筆錄簽名而未端詳和解筆錄之內容。實則系爭票據(發票人為被告
甲○○,背書人為被告乙○○,票據號碼:PNA0000000,票面金額新
台幣七十九萬六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