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4.15│97.4.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台中地檢│台中地檢││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87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8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0號│97年度訴字第2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6.24│97.6.24│├─┼─────────┼───────────┼───────────┤│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0號│97年度訴字第23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7.21│97.7.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747號(│97年度執字第12747號(│││已發監執行;編號1、2之│已發監執行;編號1、2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年6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7.4.14│97.4.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台中地檢│台中地檢││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811號│97年度偵字第108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實├─────────┼───────────┼───────────┤│審│判決日期│98.6.4│98.6.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8.13│98.8.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308號(│98年度執字第11308號(│││已發監執行;編號3、4之│已發監執行;編號3、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