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麗芳選任辯護人黃振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ㄧ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施麗芳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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