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