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及提出被告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則被告與其父母之戶籍謄本均應提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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