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嘉善仕元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與興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訴訟標的金額幣別為人民幣,依起訴之日即99年11月10日按卷附台灣銀行現金匯率(買入、賣出匯率之中價)人民幣1元折抵新台幣4.5725元計算,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8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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