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02號
原   告  林樹松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黃仁貴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林樹松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
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3條規定:「第168條、第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死亡,此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8年9月27
日具狀表示尚無從確認各繼承人之繼承意願及狀況,待繼承
人明確後,再續行訴訟。審酌上情,本件原告雖有訴訟代理
人,但仍有於原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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