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11號
聲請人 賈至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佳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提示日為「114年2月5日」是否有誤?如是,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2月10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11號
聲請人 賈至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佳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提示日為「114年2月5日」是否有誤?如是,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2月10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