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楊葉 綢絲送達代收人 王如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蔡秀鳳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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