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志樺

被告 張資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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