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志樺
被告 張資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陳志樺
被告 張資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