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7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彰監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認本件原處分機關裁決書係該單位承辦人及站長所偽造,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載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有明文規定。
三、查異議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十時二十四分許駕駛KTL-六一九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號處因「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違規,經警掣單舉發,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違規通知單)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附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是本件違規事實洵可確定。惟異議人固不否認該違規事實,於原處分機關裁決書之製作則有爭執:「(問:異議何事?)九十二年的時候,我駕照都已經換過新住址。我記得身分證更換後沒幾天,我就去把駕照更換地址。(經當庭檢視機車駕照已更換住址為永坡路二段二一二巷五十三號。)」、「(問:是否曾經看過違規通知單,上面的簽名是否是你所為?)對於違規通知單我沒有意見。可是我記得罰單我都有去繳。我向監理站查詢,他要我提出繳款證明。因為違規單都是開立我的新住址,但是監理站的裁罰卻是我的舊地址,因為我的地址有重新整編過。我所說的偽造就是監理站的裁決寫的是舊住址(即彰化縣○○鄉○○路○○○號),且違規地點不明確。」、「(問:原始違規通知單及繳款證明是否有留存?)沒有。我有的是在郵局繳款,也有在監理站繳款。郵局是在埔心郵局。」、「(問: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表示?)沒有。我確定已經沒有收據,我不可能保留那麼久,已經二年多了。我的習慣是收到紅單會馬上去繳款,當初我是不習慣戴安全帽,我已經很久沒有被開紅單了。」(見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二至三頁)經本院去函彰化縣埔心郵局查證異議人之違規繳費記錄,惟該單位來函表示「並無異議人之相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繳費紀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函文一紙附卷可查;復核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所據違規裁罰亦依據違規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而為處分,則本件所載違規事實既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自無不合,異議人未提出確已繳納罰鍰之證明,亦無積極證據顯示本件裁決書確係偽造,則雖原處分機關裁決書誤載異議人之舊址,尚難空憑異議人個人之記憶及習慣即斷言本件原處分機關裁決書係虛偽假造。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五百元,於法尚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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