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叁萬壹仟伍佰元│0000000│││││洲分行│││││├─┼─────────┼─────────┼───────────┼────────┼────────┼──┤│2│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元│0000000│││││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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