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原告 楊建明 被告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之理由:確認本件審理之範圍,避免對於兩造造成突襲)。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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