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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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李騰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燕媚┌──────────────────────────────────────────────┐│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謁興實業有限公司洪│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8,868元│0000000││││ 杏矯 │北台中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