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5號原告 林永清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尤莉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印尼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