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均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45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周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附表:
受刑人周均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6日│104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762號│第696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041│105年度虎簡字第14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7日│105年11月11日│├─┼────┼───────────┼───────────┤│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041│105年度虎簡字第145號││決││號│││├────┼───────────┼───────────┤││判決確│105年4月6日│105年12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75號│第3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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