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林大偉 被告 楊宗賢 上列被告楊宗賢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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