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1年度秩字第106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 黃經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和警分偵字第11100302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經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10月25日21時49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里○○路0段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黃經堯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㈢密錄器影像照片及蒐證照片共6張。
㈣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