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2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毀損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嗣上訴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從而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