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郭芮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卡樂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志黃智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債權88,880元、800,000元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是否有誤?
二、債務人林長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智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唯卡樂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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