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丁瑋
劉智慧 羅怡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國泰
黃玟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9,470元(計算式:196萬9,470元+212萬元=408萬9,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