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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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53號債權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即可)。
四、請提出兩造約定之買賣標的物已全部交付予債務人,並由債務人出具收訖全部買賣標的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書。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載明買賣標的物已全部交付予債務人,並出具簽收且驗收合格證明書在案等語)。
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七、請提出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