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暫家護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0號聲請人 楊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展明 、 董欣旻 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展明為聲請人甲○○之兒子,相對人丙○○為被害人乙○○之母親,相對人劉展明、丙○○二人為夫妻關係,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接獲社工電話,通知聲請人前往相對人劉展明之住家將被害人乙○○接回家照顧,因時常接獲相對人劉展明來電告知其想帶小孩去尋死,相對人丙○○常外出失聯未照顧小孩,因擔心相對人二人無法妥善照顧被害人乙○○,使乙○○遭遇危險,故聲請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調查筆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等為證,然被害人乙○○為未成年人,依前開規定,僅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聲請人甲○○與被害人乙○○之關係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民法第969條規定之姻親,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於法不合,依法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