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號
第63號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璟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永勝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宇宥
蔣昶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追加起訴(107年度 少連 偵字第9號、107年度偵字第721號、第1114號、第2571號、第302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
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寅○○犯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
5、26、28、29、33、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s○○犯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7
4、86至90之部分,均無罪。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之部分,免訴。
黃○○犯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
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 甲卯 (綽號「十六」、「龍七」)、甲午(綽號「元」)、寅○○(綽號「 大老二 」)、黃○○(綽號「金錢豹」、「 楊過 」)、s○○、z○○等人,共同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甲卯、甲午,寅○○、黃○○(甲卯、z○○所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等,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9月30日前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遭查獲時止;s○○、z○○則於106年10月19日前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遭查獲時止,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賓利」之人為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瑪莎拉蒂 」、「風生水起」、「一眉道人」等其他多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並交付上手之階段性工作,並於微信(WECHAT)通訊軟體成立群組(該群組於同年11月6日更名為「匪類人生俱樂部」),相互聯絡領取詐騙款項事宜;其等遂分別基於共同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至查獲時止,加入並持續參與該犯罪組織即詐騙集團。
二、甲卯、甲午、寅○○、黃○○、s○○、z○○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 岳鈺禎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犯犯意聯絡之部分以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及甲卯、甲午、黃○○及「賓利」為限,且各被告就該次犯行是否為起訴範圍,詳參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人頭帳戶」欄之帳戶,再由如附表一各編號「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午,甲午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卯,甲卯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甲卯亦與其所屬集團上手「賓利」或詐騙集團其他指揮之人聯絡,並負責自外界尋覓車手,以及向z○○購買取得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交予甲午轉交寅○○帶領車手使用;z○○負責媒介車手s○○、呂○修(8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及收購人頭帳戶;黃○○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則負責依照「賓利」之指示並於106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擔任司機或依指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16至18、22至24、2
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使用。
三、案經Q○○等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案經i○○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V○○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指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甲午、寅○○、s○○、黃○○及其等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等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甲午、寅○○、s○○、黃○○對於前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59至299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並有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2支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甲午、寅○○、s○○、黃○○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午、寅○○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分別有如事實欄二所載之分工,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依該集團內部分工而可分得不同之報酬,足見該集團應屬具持續性之組織體,並有分工、聯繫、分享報酬之完整結構,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機組成,是依被告甲午、寅○○加入該詐騙集團之期間、集團成員之分工、報酬之計算方式、遂行詐欺犯行之獲利等節,堪認本案詐騙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午、寅○○、s○○、黃○○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部分
1.刑法第339條之4之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惟該款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此次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有關同條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係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係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至於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㈡本件參與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而詐取款項之人,除
實際提領者本身,尚由甲午或甲卯收受後,層轉至同集團之「賓利」等人,且尚有被告黃○○擔任司機或是交付卡片,是被告甲午、寅○○、黃○○、s○○對於各次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其自身已達三人以上之事實,應有所認識。又由車手負責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款項取款,再將款項轉交與上游成員,足認其等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再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之特定犯罪,故被告等4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均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㈢又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是以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或因遭詐騙被害人發現有遭騙或由行員認為可疑而報警,迄至員警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將該帳戶內款項為圈存前,因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狀態,故詐欺集團就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即為詐欺取財既遂,不因該款項是否遭提領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附表一編號4、37、40雖未能提領,惟揆諸前揭說明,然附表一編號4、37、40所示之被害人經受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後,業已將被害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本案帳戶內,對於該匯入之款項顯然有管領能力,自已屬詐欺既遂。然就此部分未及領出被害款項,並未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應僅為洗錢未遂。
㈣核被告甲午就事實一欄及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
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36、38、39、41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
1、103至108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4、37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寅○○就事實欄一及事實來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36、38、39、41、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4、37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s○○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2、5、7至9、11至14、16至18、60、62、63、65、98至101、103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黃○○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
7、30至32、34至36、38、39、41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4、37、40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㈤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惟就被訴之事實已有提及「由車手負責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款項取款,再將款項轉交與上游成員」之客觀事實,二者具有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甲午、寅○○、s○○、黃○○就此部分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70頁), 俾利其 等及辯護人等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理。
㈥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經查:
1.查被告黃○○於附表一各編號「提領時間」欄所載之期間,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司機,或將該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
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示之車手,以此方式與該詐騙集團成員相互分工,足徵被告黃○○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騙集團之分工,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其與該詐騙集團成員之間自得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黃○○辯稱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示之部分僅為幫助犯,顯難採憑。
2.是就附表一編號41之部分,被告甲午、寅○○、黃○○、甲卯、z○○、呂○修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
35、37、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之部分,被告甲午、寅○○、黃○○、s○○、甲卯、z○○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36之部分,被告甲午、寅○○、黃○○、s○○、甲卯、z○○、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38之部分,被告甲午、寅○○、黃○○、甲卯、z○○、帽子、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39之部分,被告甲午、寅○○、黃○○、甲卯、z○○、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42至
46、47至53之部分,被告甲午、甲卯、黃○○、z○○、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就附表一編號40之部分,被告黃○○、z○○、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罪數關係
1.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實施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是被告甲午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9(首次詐欺)所示之犯行;是被告寅○○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6(首次詐欺)所示之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等4人其餘如前述所載之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或一般洗錢未遂罪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甲午、寅○○、黃○○、s○○所涉如前述(四)所載各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獨立財產監督權,則被告甲午、寅○○、黃○○、s○○就其等各自所犯各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所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如非明知,仍以該成年人有利用或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其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實施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午、寅○○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而證人呂○修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固有其之年籍資料在卷足憑,惟被告甲午、寅○○於審理時均稱:不知呂○修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語。且衡情詐欺集團分工細膩,成員間未必均相互熟識,且內卷無證據足證被告甲午、寅○○對呂○修為少年乙節有何明知或可預見,而遍閱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午、寅○○於行為時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呂○修未滿18歲,是被告甲午、寅○○對上情既無預見,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午、寅○○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尚非有據。是就附表一編號41之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主張被告甲午、寅○○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證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甲午、寅○○、s○○、黃○○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被告甲午、寅○○、s○○、黃○○就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此部分指被告甲午、寅○○涉犯附表一編號4、37之部分、被告s○○涉犯附表一編號4之部分及被告黃○○涉犯附表一編號4、37、40之部分)部分,於審判中自白犯行,應分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4人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之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審酌。又被告甲午、寅○○於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其等所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是就被告甲午、寅○○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原應分別依112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其等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其等各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亦應併予審酌。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午、寅○○、黃○○、s
○○等人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無視吾國檢警長年苦心宣示並戮力打擊詐欺犯罪,其等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非法方法圖謀不法所得,詐取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犯罪所生危害除對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造成財產損害外,所為敗壞社會風氣並影響國際形象,其等守法觀念之薄弱、價值觀之扭曲,自不宜過度輕縱;又考量本案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甲午、寅○○、黃○○、s○○所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並慮及被告甲午於審判中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從事工地、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被告寅○○於審判中自 陳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2名子女待其扶養、職業為水電工、月收入約3萬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被告s○○於審判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1名子女及父母待其扶養、職業為清潔工、月收入約2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被告黃○○於審判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汽車美容、月收入約2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四、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等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復就被告等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自110年12月10日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被告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已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沒收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40條第1項、38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而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又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的範圍與數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b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
㈠犯罪所得之部分
1.被告甲午之部分被告甲午於審判中自陳就附表一編號41之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其餘犯行之犯罪所得,則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92頁),是被告甲午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2.被告寅○○之部分被告寅○○於審判中自陳其之犯罪所得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第292頁),是被告寅○○之犯罪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3.被告黃○○之部分被告黃○○於審判中陳稱其之犯罪所得,依該集團之實際工作天數為計算基準,每日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是依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天數,共計為22天,是其犯罪所得共計為6萬6,000元。
4.被告s○○之部分被告s○○於審判中自陳其之犯罪所得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92頁),是被告s○○之犯罪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5.從而,被告等4人前開之犯罪所得,均於各該犯行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雖認犯罪所得之計算,應係被告甲午、寅○○、黃○○、s○○、甲卯以及z○○6人,共分得每次犯行車手所提領之7%云云。然各共同被告於每次參與之犯罪程度或有不同,甚或有並非每一共同被告均有參與每次犯罪之客觀情事(詳如後無罪部分所載);反觀被告甲午、寅○○、黃○○、s○○於審判中或準備程序中所述有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較為具體明確,是顯然檢察官主張應以6人共分得提領金額之7%實難採憑。㈡犯罪所用工具之部分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一支(107保管63編號00000000000000)係供本案犯行之用,且為被告甲午所有,業據被告甲午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21頁);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一支(107保管62編號000000000000000)係供本案犯行之用,且為被告寅○○所有,業據被告寅○○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被告甲午、寅○○、黃○○、s○○所有之其餘扣案物,均難認
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㈠按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
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行為人如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與組織保持聯絡,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實質上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又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如經實體判決確定,其想像競合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不能另行追訴,如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與後案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失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惟二罪既均經起訴,法院仍應依訴訟法上考察,而僅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處罪刑,並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s○○、黃○○本案所為同時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s○○參與「大老二」、「元」所屬詐欺集團(即本案詐欺集團)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被告黃○○因參與「賓利」所屬詐欺集團(即本案詐欺集團)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七第63號卷第39至68、103至114頁)在卷可憑,且由上開判決書觀之,前案與本案所指被告s○○、黃○○參與之犯罪組織,顯為同一犯罪組織,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s○○、黃○○曾經脫離或於該組織解散後重新加入,堪認被告s○○、黃○○就參與同一犯罪組織即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論處並確定,依前開說明,所為參與同一犯罪組織犯行,即不應再重複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檢察官於本案追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原應為免訴之判決,惟此部分罪嫌與前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被告s○○就附表一編號59為首次詐欺之犯行;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49為首次詐欺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午、寅○○、黃○○、s○○、甲卯、z○○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人頭帳戶」欄之帳戶內,再由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
7、54、55、72至74、84至91、97、102(各被告就該次犯行是否為起訴範圍,詳參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午,甲午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卯,甲卯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甲卯亦與其所屬集團上手「賓利」或詐騙集團其他指揮之人聯絡,並負責自外界尋覓車手,再向z○○購買取得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交予甲午轉交寅○○帶領車手使用;z○○負責媒介車手s○○、呂○修(8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及收購人頭帳戶;黃○○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則負責依照「賓利」之指示並於106年10月5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1日、11月6日、11月7日之司機或依指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如附表一前揭編號「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使用。因認被告等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午、寅○○、黃○○、s○○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六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寅○○、s○○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被告甲午、黃○○雖坦承前揭犯行,被告寅○○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及被告s○○辯稱:該等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寅○○、s○○並無參與等語。
五、經查:㈠就公訴意旨所載之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
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客觀上確有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
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匯入前所述之編號「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此部分有如附表卷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㈡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至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㈢被告甲午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
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
97、102之部分;被告寅○○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被告s○○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74、86至90之部分;被告黃○○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檢察官於公訴意旨中,並無具體指稱被告寅○○、s○○分別就前揭所載之犯行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就該等犯行有分得任何報酬,或並無舉證有何具體之被害人因何具體犯行而使何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因現今實務,於此類型之犯罪罪數之計算,乃係以「被害人」作為計算標準。基此,該等編號之所載之金流,實屬「不明金流」,或檢察官所指之提領行為係在被害人遭匯入人頭帳戶之前,是該提領行為顯與該編號所指之被害人所遭詐騙之款項無涉(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基此,自難以逕認為被告甲午、黃○○、寅○○,s○○就前開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有所關聯。至於被告甲午、黃○○雖坦承此部分之犯行,然此部雖有被告甲午、黃○○之自白,但並無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本院認犯罪事實獲得確信。
六、從而,公訴意旨所舉被告甲午、寅○○、s○○、黃○○分別就前述附表一各該編號所涉有被訴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甲午、寅○○、黃○○、s○○有罪之確信。復本院審理調查之結果,亦查無充足事證用以證明被告等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是被告甲午、寅○○、黃○○、s○○此等被訴事實乃屬不能證明,本院無從對被告等被訴之前開罪名形成有罪的確信,是此等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午、寅○○、黃○○、s○○、甲卯、z○○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所示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欄,再由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車手、提領、把風」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午,甲午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卯,甲卯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因認被告s○○就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所示之被害人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將金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帳戶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45號、第656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1份(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15至13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302條第1款,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渝晏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車手、提領、把風提領時間提領地點人頭帳戶金額犯罪所得備註(出處)1Q○○106年10月27日11時21分2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7日11時33分許臺東縣○○市○○街0號1樓鄭州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戴嘉宏 中華郵政帳戶)2萬元s○○分得200元寅○○分得200元甲午分得2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92b○○106年10月27日11時30分5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7日12時09分許臺東縣○○市○○路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5萬元s○○分得500元寅○○分得500元甲午分得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03W○○(s○○非起訴範圍)①106年10月25日15時11分②106年10月26日11時45分①10萬元②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6日11時53分許至12時55分許雲林縣斗六市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13萬元寅○○分得1300元甲午分得1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Z○○106年10月27日15時9分5萬元車手:s○○把風:寅○○(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s○○分得0元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B○○106年10月27日12時54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7日14時5分前不詳時間臺東縣○○市○○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1萬元s○○分得100元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鄭壽興 (未報案)106年10月27日某時5萬元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被害人未報案)7S○○106年10月27日某時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7日14時5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3萬元s○○分得300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乙○○○106年10月27日12時12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7日15時08分許、15時11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臺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 蔡妮 霓永豐銀行帳戶)11萬9900元s○○分得1199元寅○○分得1199元甲午分得1199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9甲甲○106年10月28日12時54分8,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2時57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 潘澤立 華南銀行帳戶)8000元s○○分得80元寅○○分得80元甲午共得8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8☆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10不詳106年10月28日某時1萬5000元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1(被害人不詳)11a○○106年10月28日12時50分8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編號11至14部分共領7萬2000元s○○共分得80元寅○○共分得80元甲午共分得8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m○○106年10月28日13時19分3萬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s○○分得300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3癸○○106年10月28日13時26分1萬8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s○○分得180元寅○○分得180元甲午分得18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4t○○106年10月28日12時1萬6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s○○分得160元寅○○分得160元甲午分得16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15不詳106年10月28日某時8000元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1(被害人不詳)16 陳冠華 106年10月28日13時25分1萬2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 蔡妮霓 永豐銀行帳戶)1萬2000元s○○分得120元寅○○分得120元甲午分得12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7T○○106年10月28日13時50分4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3時55分臺東縣○○市○○路○段000號(凱基商銀)000-00000000000000(蔡妮霓永豐銀行帳戶)4萬元s○○分得400元寅○○分得400元甲午分得4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4☆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8H○○①106年10月28日15時25分②106年10月28日15時44分①1萬②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8日15時48分臺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萬5000元s○○分得150元寅○○分得150元甲午分得15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5☆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9不詳106年10月28日某時1萬5000元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被害人不詳)20不詳106年10月28日某時3萬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被害人不詳)21不詳106年10月28日某時5000元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3(被害人不詳)22午○○(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6日11時15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6日12時37分至13時20分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李永鴻 所有中華郵政帳戶)15萬元寅○○分得1500元甲午分得1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6☆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23戌○○(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6日12時30分10萬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6日12時37分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蔡政文 所有中華郵政帳戶)7萬元寅○○分得700元甲午分得7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7☆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24j○○(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6日12時29分7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6日13時20分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7萬元寅○○分得700元甲午分得7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8☆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25 陳金村 (未報案)(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6日14時16分5萬元000-0000000000000( 蔡世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1(被害人未報案)26 賴松濤 (未報案)(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6日16時48分9萬元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2(被害人未報案)27子○○(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0時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7日10時51分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3萬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9☆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28 許秀滿 (未報案)(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1時18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20☆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被害人未報案)29 陳文忠 (未報案)(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2時20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1(被害人未報案)30 廖水生 (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某時9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7日12時54分至59分、13時7分台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子傑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8萬9900元寅○○分得899元甲午分得899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1☆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31 謝余玉珠 (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某時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7日14時44分至52分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子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3萬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2☆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32辛○○(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5時16分2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7日15時33分至36分台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仁德分行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2萬元寅○○分得200元甲午分得2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3☆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33不詳(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2時42分3萬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24☆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被害人不詳)34g○○(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7日15時31分22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7日16時8分至10分台南市○○區○○路0段0000號仁德郵局000-00000000000000( 王懷恩 中華郵政帳戶)15萬元寅○○分得1500元甲午分得1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5☆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車手:寅○○106年11月8日0時11分至1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000-00000000000000(王懷恩中華郵政帳戶)7萬元寅○○分得700元甲午分得700元☆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35宇○○(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8日15時許18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8日16時21分至27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林子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3萬寅○○分得1300元甲午分得1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6☆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36y○○(s○○非起訴範圍)①106年11月8日17時4分②106年11月8日17時12分③106年11月9日11時12分①5萬②4萬8000元③4萬4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8日17時19分至20分台南市○○區○○路000號善化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林國泰 中華郵政帳戶)9萬8000元寅○○分得980元甲午分得98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7☆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車手:尢賽106年11月9日12時44分至45分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4萬4000元甲午分得440元37丁○○(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8日12時18分5萬元車手:s○○把風:寅○○(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000(王懷恩中華郵政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8☆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38u○○(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9日12時8分20萬車手:尢賽把風:寅○○106年11月9日13時21分至25分、13時40分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 李志賢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8萬寅○○分得1800元甲午分得18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9☆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車手:帽子把風:寅○○106年11月10日0時3分高雄市○○區○○○街00○00號高雄德智郵局000-000000000000(李志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2萬元寅○○分得200元甲午分得200元106年11月9日14時2分30萬車手:尢賽把風:寅○○106年11月9日14時22分、14時31分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13萬6000元寅○○分得1360元甲午分得1360元車手:帽子把風:寅○○106年11月10日0時3分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2萬元寅○○分得200元甲午分得2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939f○○(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9日11時39分15萬元車手:尢賽把風:寅○○106年11月9日12時58分至13時2分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李志賢中華郵政帳戶)15萬元寅○○分得1500元甲午分得1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0☆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40d○○(甲午、寅○○、甲卯、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9日11時41分5萬元車手:尢賽(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李永鴻一銀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1☆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106年11月9日15時28分1萬6000元車手:尢賽(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0(江坤堡台銀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①106年11月10日12時1分②106年11月10日13時25分①3萬元②2萬元車手:尢賽(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000( 卓惠滿 永豐銀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106年11月14日12時31分3萬元車手:尢賽(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000-000000000000( 余丞崧 土銀帳戶)(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寅○○分得0元甲午分得0元41h○○(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10日12時54分15萬元車手:少年呂○修把風:寅○○106年11月10日12時59分至13時8分臺東市○○路000號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 陳宥勳 中國 信託 帳戶)10萬元(已扣案)寅○○分得1000元甲午分得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2☆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42I○○(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9月27日17時許30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2時43分許;13時17分至18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000-000000000000( 周品研 中國信託帳戶)6萬元甲午分得6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543O○○(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10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2時56分至13時3分許;13時13分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 鄭慈願 第一銀行帳戶)9萬9900元甲午分得9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6106年10月2日15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5時51分許;16時15分至18分;16時47分;106年10月3日0時1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市○○區○○○路00號1樓000-00000000000( 湯博宇 台灣企銀帳戶)14萬9900元甲午分得14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044E○○(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9月27日、28日20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3時27分至2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000( 羅韶華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5萬元甲午分得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745Y○○(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13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1時46分至55分;14時55分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0(周品研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3萬元甲午分得13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46P○○(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9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5時50分;16時6分至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 徐秀瑜 台灣企銀帳戶)9萬元甲午分得9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47 吳月梅 (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日15萬元000-00000000000(湯博宇台灣企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0(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48 林月彬 (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5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1時38分至39分高雄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0000( 王湘婷 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甲午分得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349張 耿瑞 (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9月29日15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9月30日14時3分至10分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 林雅珍 合作金庫帳戶)15萬元甲午分得1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50甲癸○(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9月30日21萬3500元車手:岳鈺禎106年9月30日16時14分至31分;106年10月1日0時9月至44分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高雄市○○區○○路○路00號1樓澳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譚蘋 中華郵政帳戶)21萬3500元甲午分得2135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251天○○(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20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4日0時10分至1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0(羅韶華高雄銀行帳戶)6萬9900元甲午分得6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352甲子○(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日10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2日13時5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亞洲城郵局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萬9900元甲午分得9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853甲丁○(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日3萬元車手:岳鈺禎106年10月3日13時5分至7分;14時;14時15分至16分臺東縣臺東市全聯超市漢陽店;土地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羅韶華國泰世華銀行帳戶)3萬元甲午分得3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154卯○○(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5日4萬元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2(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55甲乙○(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5日3萬元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2(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56 李麗英 (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18日8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19日12時0分至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帳戶)7萬9900元寅○○分得799元甲午分得7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457 蘇春錦 (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0日1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0日14時31分至32分高雄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5萬元寅○○分得500元甲午分得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558e○○(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0日1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1日0時1分至3分高雄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5萬元寅○○分得500元甲午分得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559地○○106年10月23日16時20分1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4日11時3分至11分、12時9分許106年10月25日0時3分至13分、11時57分至12時1分、20時15分至45分屏東市○○路00號(土銀屏東分行)、屏東市○○路0號(台灣銀行)、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義民郵局)、雲林縣○○鎮○○路00號(虎尾鎮農會)、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 許延彰 花旗銀行帳戶)編號59至60部分共提領45萬4700元編號59至60部分s○○共分得4547元寅○○共分得4547元甲午共分得4547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6、17、17、29、30☆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60i○○106年10月23日36萬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6、17、17、29、3061 黃素雲 (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3日1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5日0時至0時1分、11時至11時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銀北高雄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地點不詳)000-000000000000(許延彰華南商銀帳戶)13萬元寅○○分得1300元甲午分得13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26、2862甲壬○106年10月24日15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4日12時10分至15分、106年10月25日14時28分至30分、15時15分至16分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000-0000000000( 吳嘉豪 三信商銀帳戶)15萬元s○○分得1500元寅○○分得1500元甲午分得1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18、33、3463 甲辛 ○106年10月24日17時1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4日17時20分至23、17時33分、18時、18時6分屏東市○○路00號(華南商銀屏東分行)、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銀屏東分行)、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許延彰第一商銀帳戶)編號63至67部分共提領7萬1000元編號63至67部分s○○共分得710元寅○○共分得710元甲午共分得71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0、21、22、2364L○○106年10月24日17時2分2萬4000元車手:s○○把風:寅○○☆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0、21、22、2365r○○106年10月24日17時13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20、21、22、2366 練均凱 106年10月24日17時32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20、21、22、2367N○○106年10月24日17時35分3萬元車手:s○○把風:寅○○☆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20、21、22、2368p○○(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18時51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4日19時10分、19時30分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銀)、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編號68至71部分共領3萬元寅○○分得50元甲午分得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4、2569 陳沐晨 (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19時4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4、2570申○○(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19時15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4、2571G○○(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19時19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50元甲午分得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4、2572K○○(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19時37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24、25(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73己○○(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4日20時5分1萬元000-000000000000(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24、25(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74甲戊○106年10月25日13時9分30萬元000-00000000000000(林 芷蕾 中華郵政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19(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75W○○(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5時11分1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5日15時17分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10萬元寅○○分得1000元甲午分得10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076F○○(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3時16分15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5日14時8分至12分、14時24分至26分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鎮農會立仁分部)、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000( 張瑞娟 合庫商銀帳戶)14萬9900元寅○○分得1499元甲午分得14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1、3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77辰○○(s○○非起訴範圍)①106年10月25日20時50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時25分21時4分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000-0000000000(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5000元寅○○分得50元甲午分得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②、附表二編號40☆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②②106年10月25日17時59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5日17時20分、21分、18時1分、2分、18時24分、19時43分;18時36分至19時28分;19時4分至21分雲林縣○○鎮○○路00號(日盛商銀)、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商銀)、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000-00000000000000( 任泓 中華郵政帳戶)編號77②至81①部分共領5萬元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①、附表二編號36、37、3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①78甲寅(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7時34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6、37、3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79 宋明穎 (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8時18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6、37、3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80甲巳(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8時57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6、37、3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681玄○○(s○○非起訴範圍)①106年10月25日19時29分1萬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①、附表二編號36、37、3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8①②106年10月25日20時5分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25日20時15分至45分雲林縣○○鎮○○路00號(虎尾鎮農會)000-0000000000(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編號81②至83部分共領2萬3000元寅○○分得50元甲午分得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②、附表二編號3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8②、附表二編號882庚○○(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19時58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83w○○(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5日20時31分8000元車手:s○○把風:寅○○寅○○分得80元甲午分得8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附表二編號3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984甲丙○(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6日12時39分3萬元000-0000000000000(張瑞娟合庫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附表二編號31、3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3(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85A○○(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26日17時30分1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0(張瑞娟合庫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31、3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2(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86l○○106年10月26日17時59分1萬5000元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附表二編號18、33、3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4(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87宙○○106年10月26日18時35分、18時49分2萬元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附表二編號18、33、3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5(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88丑○○106年10月26日18時36分8000元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附表二編號18、33、3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6(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89 余婕柔 106年10月26日19時8000元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附表二編號18、33、3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7(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90酉○○106年10月26日19時50分5000元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編號18、33、3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8(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91甲辰(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0日12時3萬元000-00000000000( 廖佩瑜 第一商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附表二編號47、4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9(卷內無提領資料)92n○○(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1日10時30分12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31日11時55分至59分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000-0000000000000( 王少平 新光商銀帳戶)11萬9900元寅○○分得1199元甲午分得11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4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293U○○(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1日13時6分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31日13時16分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商銀)000-00000000000(廖佩瑜第一商銀帳戶)3萬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7☆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3①106年10月31日14時40分6萬8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31日14時41分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廖佩瑜第一商銀帳戶)6萬8000元寅○○分得680元甲午分得68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3②94D○○(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1日14時2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1日15時至15時9分零林縣○○鎮○○○路000號(華南銀行西螺分行)000-00000000000000( 余建萩 王道商業銀行帳戶)20萬元寅○○分得2000元甲午分得20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附表二編號5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595C○○(s○○非起訴範圍)106年10月31日15時23分8萬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0月31日15時41分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00( 廖珮瑤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8萬5000元寅○○分得850元甲午分得8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附表二編號4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496X○○(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1日10時41分3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1日11時35分至36分零林縣○○鎮○○路000號(元大銀行西螺收付處)000-0000000000000(廖珮瑤玉山銀行帳戶)3萬元寅○○分得300元甲午分得3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51☆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697甲○○○(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1日12時47分3萬元000-00000000000( 洪鉉政 台灣企銀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5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8(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98V○○106年11月2日14時52分1萬5000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2日15時10分至11分;20分至21分嘉義縣大林鎮彰化銀行大林分行;精誠商銀大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帳戶)編號98至101部分共提領4萬9000元編號98至101部分s○○共分得490元寅○○共分得490元甲午共分得49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附表二編號5999未○○106年11月2日15時13分2萬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附表二編號59100丙○○106年11月2日15時5分80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附表二編號59101巳○○106年11月2日14時55分1萬60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附表二編號59102亥○○(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1日13時42分10萬元000-000000000000( 洪凱琦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附表二編號53☆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7(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103戊○○106年11月3日15時13分3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2日15時30分至38分嘉義縣大林鎮彰化銀行大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 陳家齊 渣打銀行帳戶)20萬元s○○分得2000元寅○○分得2000元甲午分得20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附表二編號60104x○○(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3日11時9分15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3日12時42分、12時45分至46分雲林縣○○鄉○○村○○路00號(第一商銀)、雲林縣○○鄉○○村○○路0號(元長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李信玄 中華郵政帳戶)15萬元寅○○分得1500元甲午分得15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附表二編號61、6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9105M○○(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3日14時10分10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3日14時34分至38分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北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李信玄彰化商銀帳戶)9萬9900元寅○○分得999元甲午分得999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附表二編號6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0106J○○(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3日18時46分1萬元車手:s○○把風:寅○○106年11月3日19時14分至24分雲林縣○○鄉○○路00○0號(水林鄉農會水林本會))000-00000000000000(李仟卉渣打國際商銀帳戶)編號106至108部分共領3萬元寅○○分得100元甲午分得10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附表二編號66☆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2107壬○○(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3日18時36分1萬5000元寅○○分得150元甲午分得1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附表二編號66☆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1108甲未(s○○非起訴範圍)106年11月3日18時58分5000元寅○○分得50元甲午分得50元☆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附表二編號66☆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3
附表二
編號事實宣告罪刑沒收1附表一編號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編號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5附表一編號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編號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編號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1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編號1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編號1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附表一編號1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一編號1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一編號1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一編號1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附表一編號2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附表一編號2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附表一編號2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附表一編號2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附表一編號30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附表一編號3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附表一編號3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附表一編號3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附表一編號3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附表一編號3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附表一編號3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27附表一編號3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附表一編號3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附表一編號4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附表一編號4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附表一編號4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附表一編號4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附表一編號4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附表一編號4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附表一編號4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附表一編號4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附表一編號50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附表一編號5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附表一編號5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附表一編號5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附表一編號5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附表一編號5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附表一編號5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附表一編號5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附表一編號6046附表一編號6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附表一編號6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附表一編號6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附表一編號6450附表一編號6551附表一編號6652附表一編號6753附表一編號6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附表一編號6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附表一編號70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附表一編號7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附表一編號7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附表一編號7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附表一編號7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附表一編號7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附表一編號79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附表一編號80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3附表一編號81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4附表一編號8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附表一編號8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附表一編號92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附表一編號9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附表一編號9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附表一編號9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附表一編號9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附表一編號9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2附表一編號9973附表一編號10074附表一編號10175附表一編號103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6附表一編號104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7附表一編號105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8附表一編號106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9附表一編號107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0附表一編號108甲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事實宣告罪刑沒收1附表一編號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編號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5附表一編號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編號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百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編號9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1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編號1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編號1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附表一編號1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一編號1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一編號1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一編號1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附表一編號2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附表一編號2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附表一編號2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附表一編號2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附表一編號30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附表一編號3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附表一編號3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附表一編號3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附表一編號3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附表一編號3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附表一編號3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27附表一編號3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附表一編號39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附表一編號4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附表一編號5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附表一編號5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附表一編號5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附表一編號59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附表一編號6035附表一編號6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附表一編號6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附表一編號6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附表一編號6439附表一編號6540附表一編號6641附表一編號6742附表一編號6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附表一編號69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附表一編號70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附表一編號7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附表一編號7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附表一編號7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附表一編號7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附表一編號7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附表一編號79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附表一編號80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附表一編號8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附表一編號8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附表一編號8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附表一編號92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附表一編號9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附表一編號9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附表一編號9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附表一編號9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附表一編號9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附表一編號9962附表一編號10063附表一編號10164附表一編號10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附表一編號104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附表一編號10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附表一編號10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附表一編號10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附表一編號108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
編號事實宣告罪刑沒收1附表一編號1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4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附表一編號5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一編號7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8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編號9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編號11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12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編號13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編號14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附表一編號16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一編號17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一編號18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一編號60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附表一編號62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附表一編號63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附表一編號65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附表一編號98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附表一編號9921附表一編號10022附表一編號10123附表一編號103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
編號事實宣告罪刑沒收1附表一編號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附表一編號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附表一編號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附表一編號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附表一編號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附表一編號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附表一編號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附表一編號1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附表一編號1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附表一編號1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附表一編號1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附表一編號1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附表一編號1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附表一編號1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附表一編號2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附表一編號2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附表一編號2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附表一編號2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附表一編號30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附表一編號3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2附表一編號3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3附表一編號3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4附表一編號3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附表一編號3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附表一編號3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7附表一編號3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8附表一編號3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9附表一編號40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0附表一編號4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1附表一編號4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2附表一編號4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3附表一編號4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4附表一編號4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附表一編號4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6附表一編號4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附表一編號4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8附表一編號50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9附表一編號5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0附表一編號5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1附表一編號5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2附表一編號5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3附表一編號5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4附表一編號5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5附表一編號5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6附表一編號6047附表一編號6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8附表一編號6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9附表一編號6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0附表一編號6451附表一編號6552附表一編號6653附表一編號6754附表一編號6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5附表一編號6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6附表一編號70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7附表一編號7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8附表一編號7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9附表一編號7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0附表一編號7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1附表一編號7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2附表一編號79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3附表一編號80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4附表一編號81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5附表一編號8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6附表一編號8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7附表一編號92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8附表一編號9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9附表一編號9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0附表一編號9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1附表一編號9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2附表一編號9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3附表一編號9974附表一編號10075附表一編號10176附表一編號10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7附表一編號104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8附表一編號105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9附表一編號106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0附表一編號107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1附表一編號108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六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070007533、7542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卯)第188至198頁2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卯涉詐欺案相片第199頁3刑案現場照片第200至210頁、第214至221頁、第238至263頁、第291至300頁、第325至329、第333至338頁、第455至457頁4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午)第211至213頁5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寅○○)第222至231頁6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金錢豹與寅○○對話紀錄相片第232至233頁7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位置(帳戶所有人:李志賢、林國泰)第234至237頁、第189至191頁8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z○○)第264至269頁9z○○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擷圖第270至281頁10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第282至290頁11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s○○)第301至305頁12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s○○詐欺案相片第306至308頁13峇里商旅酒店旅客登記卡第309頁14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位置(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第234至237頁、第189至191頁15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邴皓林 )第320至324頁16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呂懿修 )第330至332頁17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32)第366至374頁18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執行人:甲卯)第375至382頁19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同意書(受執行人:甲午)第383至390頁20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寅○○)第391至396頁2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z○○)第397至410頁22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黃○○)第411至424頁2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s○○)第425至431頁2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邴皓林)第432至438頁25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 張語喬 )第439至445頁26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呂懿修)第446至451頁27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z○○、黃○○、s○○、邴皓林)第452至454頁、第458頁28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附件及電話附表(107聲監續163、110、94、109、92、93)第460至478頁29監聽譯文(106東地聲監377、492、21、47)第479至506頁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Z○○、W○○、Q○○、b○○、B○○、S○○、乙○○○、v○○、T○○、m○○、癸○○、甲甲○、t○○、a○○、H○○)第507、511、514、518、521、525、529、533、537、542、546、549、553、556、560頁31詐騙帳戶、交易時間及提款地址第561頁32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帳戶所有人:李永鴻、林子傑、王懷恩、李志賢、陳宥勳、 李柏霖 、戴嘉宏、蔡妮霓、潘澤立)第562至563頁33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6年12月29日一台南字第00363號函暨附件開戶申請資料、證件影本及往來交易明細(李永鴻)第568至573頁、第702至708頁3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60004817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李志賢、林子傑)第574至576頁、第663頁、第687至701頁35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志賢)第578至583頁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陳宥勳)第585至586頁、第709至710頁3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年11月23日高營字第1061802266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蔡政文)第589至594頁、第655至661頁3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1月17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6005055號函暨附件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蔡世偉)第596至598頁、第665至669頁3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年11月21日高營字第1061802263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林國泰)第600至603頁、第679至685頁4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屏南 分行107年3月26日合金屏南字第1070001388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戴嘉宏)第632至634頁41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蔡妮霓)第636至639頁42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行107年3月19日(107)華新泰字第00084號函暨附件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潘澤立)第641至649頁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7年3月19日國世建國字第1070000021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妮霓)第650至頁653頁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7年3月19日南營字第107180036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懷恩)第671至673頁4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7年3月22日北營字第107180056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柏霖)第675至678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一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0日儲字第1060246083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卯、甲午、李志賢)第13至1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5044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陳宥勳、甲午、甲卯)第21至34頁反面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60004817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李志賢、林子傑)第36至39頁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7880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甲卯)第41至46頁、第47至51頁反面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1日儲字第1060246583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林奕君 )第54至55頁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6313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卯、z○○、 王明仁 )第57至78頁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8090號函第80頁8潮州鎮農會106年12月5日屏潮農信字第1060000794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蘇董淋 )第82至94頁、第95至108頁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9989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z○○、 高玉新吳振源 )第111至131頁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日儲字第1060255718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陳羽涵 )第133至135頁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12月1日合金總集字第1069768377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8至144頁1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6年12月4日左營存字第1065003625號函暨附件帳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甲午)第149至151頁1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106年12月4日橋存字第1065004429號函暨附件帳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寅○○)第152至154頁反面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儲字第1060255086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午)第155至161頁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9797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午、寅○○)第162至184頁16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位置(帳戶所有人: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李志賢、林國泰)第185至191頁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宇○○)第192頁、195反面、第196頁1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宇○○)195頁1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宇○○)第197反面、第198頁2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宇○○)第198反面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y○○)第199頁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楊高秀 )第202頁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戌○○)第204頁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第208頁2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欺嫌犯資料(岳鈺禎)第211至212頁、第219至220頁、第234至235頁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子○、甲癸○、I○○、天○○、O○○、k○○)第213頁、第221至226頁2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q○○、Y○○、 吳昌明 )第236至238頁28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岳鈺禎)第243頁29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戴嘉宏、蔡妮霓、潘澤立)第253至254頁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Z○○、W○○、Q○○、b○○、B○○、S○○、乙○○○、v○○、T○○、m○○、癸○○、甲甲○、t○○、a○○、H○○)第256至274頁31車輛查詢清單報表第301頁3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7日遠傳(發)字第10710106407號函第312頁3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法大字第107011213號函第315頁34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5日遠傳(發)字第10710106597號函第317頁3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法大字第107011212號函第318頁36甲午與寅○○交錢基地臺分析第319頁37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2件第320至322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二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呂懿修)第9至11頁2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呂懿修)第14至17頁3刑案現場照片(呂懿修所有之門號對話紀錄)第20至22頁4106年11月11日職務報告(偵查佐: 林承寬 )第39頁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寅○○)第58至60頁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寅○○)第63至67頁7刑案現場照片第71至88頁8line對話擷圖第89至97頁9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午)第122至124頁10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甲午)第127至130頁11刑案現場照片第131至136頁12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午)第161至165頁1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執行人:甲卯)第166至169頁、第224至227頁14刑案現場照片第177至189頁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甲卯)第231至232頁16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卯涉詐欺案相片第233頁17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卯)第239至240頁18甲卯手機翻拍照片第241頁19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寅○○)第278至284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三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李永鴻)第39至48頁、第189至191頁2被告甲午107年1月15日刑事答辯狀第73至74頁3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7年2月2日(107)一台東字第022號函第122頁4被告甲卯國軍高雄總醫院病歷資料第142至177頁5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金錢豹與寅○○對話紀錄相片第188頁6被告寅○○107年2月14日庭呈悔過書第200至202頁
南市警營偵字第1060583518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語喬)第11至16頁2s○○涉嫌詐欺車手案照片第17至21頁3詐騙車手前來鹽水郵局提款詐騙贓款時地一覽表第22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張語喬)第33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午○○)第34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午○○)第38頁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午○○)第39頁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高秀)第41頁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楊高秀)第43頁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第44頁1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戌○○)第45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戌○○)第49頁1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第50頁
南市警善偵字第1060592359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交易金額及提款地址等第11頁2詐欺車手照片第12至13頁3郵局交易明細(林國泰)第14至16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y○○)第23頁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y○○)第24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y○○)第25頁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y○○)第26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國泰)第27頁9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y○○)第28至29頁10手機擷圖第30頁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第34頁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第35、36頁1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u○○)第37、38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88號影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第12頁2交易明細第16至19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宇○○)第20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宇○○)第24頁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宇○○)第25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宇○○)第26頁7詐欺車手照片第27至28頁
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591087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楊高秀)第10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第14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戌○○)第16頁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第20頁5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戌○○)第21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j○○)第22頁7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j○○)第25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政文)第26頁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j○○)第27頁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j○○)第28頁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照片黏貼表第29至33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50號影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辛○○)第24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辛○○)第28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辛○○)第2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宇○○)第30頁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宇○○)第34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宇○○)第35頁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照片黏貼表第36至43頁8s○○涉嫌詐騙車手案提款機提領畫面第52至54頁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674960400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岳鈺禎提領帳號一覽表(中國信託)第6至7頁2車手提款相關資料及提款照片第8至12頁3車手影像及使用車輛車牌號碼(000年00月0日下午)第13頁4岳鈺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第34頁5岳鈺禎與龍七通話紀錄擷圖第34至36頁6岳鈺禎手機正反面照片第36至37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433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交易清單第1頁2詐騙帳戶提領資料及提領影像第2至6頁3000年00月0日下午車手車號、車手影像及使用車輛第7頁4岳鈺禎於106年5月4日在台南市佳里區光復路發生車禍製作之登記聯單第8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073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106年12月18日湖口密字第291065352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湯博宇)第7至12頁2第一商業銀行三民分行2017年12月5日一三民字第00159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鄭慈願)第13至18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6187號函暨附件存戶往來資料( 羅紹華周品妍 )第19至30頁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106年12月7日106桃園字第0060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徐秀瑜)第31至42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0645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周品妍)第41至46頁
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675125200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第35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庚○)第36頁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庚○)第37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雅珍)第38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癸○)第39頁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癸○)第41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譚蘋)第42頁、第58頁8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甲癸○)第43頁9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甲癸○接獲詐騙電話及簡訊)第44至54頁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I○○)第55頁11渣打銀行存簿封面影本(I○○)第56頁1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第57頁13提款照片第59至61頁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偵查隊詐欺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岳鈺禎)第6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892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第8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岳鈺禎)第19頁3提款照片第20至21頁4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甲癸○)第25頁5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甲癸○接獲詐騙電話及簡訊)第26至38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癸○)第39頁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癸○)第41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譚蘋)第42頁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癸○)第43頁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癸○)第44頁1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王國銘 )47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天○○)第39頁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天○○)第49頁1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天○○)第50頁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天○○)第52頁1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O○○)第57至58頁17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照片黏貼用紙(O○○手機簡訊照片)第59頁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O○○)第60頁19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第61頁2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O○○)第62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犯嫌岳鈺禎擔任ATM提款車手提領一覽表第1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q○○)第1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q○○)第16、34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q○○)第17頁5大雅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第18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湘婷)第21頁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Y○○)第22頁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Y○○)第23頁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Y○○)第28、29頁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自動櫃員機匯款憑證、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Y○○)第30頁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周品妍、 蔡學堯 )第32、33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Y○○)第35頁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調閱ATM車手提領影像資料第38至41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交查字第1352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甲午、甲卯親屬資料查詢第2至8頁2甲午、甲卯親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23至28頁3甲午、甲卯親屬金融帳戶開戶資料第29至33頁4甲午、甲卯親屬保險紀錄第34至42頁5甲午、甲卯親屬銀行帳戶資料第43至103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55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第2頁2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s○○)第3至6頁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s○○)第16至19頁4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s○○詐欺案相片第20至21頁5峇里商旅酒店旅客登記卡第22頁6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第23至29頁7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s○○)第30頁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人:邴 語林 )第55至59頁9 邴語林 手機line對話擷圖翻拍照片第60頁10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第61頁1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邴語林)第62至65頁12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邴語林)第68頁13邴語林手機line對話擷圖翻拍照片第82至83頁14z○○手機翻拍照片第139至149頁15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z○○)第150至155頁16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第158頁17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z○○)第159至166頁18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z○○)第167至168頁19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第196至201頁、第204頁、第210頁20黃○○手機資料截圖照片第205至209頁21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2)第211、216頁22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黃○○)第212至215頁、第217至220頁2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第221頁24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黃○○)第222頁25黃○○手機(0000000000)通聯翻拍照片資料第223至224頁26z○○手機翻拍照片第241至244頁27甲卯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照片第245至308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1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帳冊截圖照片第136至137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7年5月9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1355000號函暨附件s○○從事車手工作日期之紀錄翻拍照片第168至172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5日儲字第1070107434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邱瑜柔 )第200-1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卯等人涉詐欺案(車手提款影像)相片第12至15頁2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戴嘉宏)第60至61頁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及扣押物品收據(甲卯)第69至73頁
高市警苓分刑字第10773361500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s○○)第15至17頁、第25至31頁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甲午)第39至44頁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寅○○)第55至61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g○○)第63頁5帳戶個資檢視(李柏霖、王懷恩)第71頁6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王懷恩、李柏霖)第73頁7手機line對話截圖第75至77頁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g○○)第79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懷恩)第81、93頁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g○○)第83頁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第85頁12帳戶個資檢視(王懷恩)第91頁13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第95頁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丁○○)第97頁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丁○○)第99頁1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丁○○)第101頁17車手提領照片(寅○○)第103頁18監視器擷錄照片第105、115頁19刑案現場照片第107至11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691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s○○)第97至108頁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88、21850號、106年度營偵字第1708號、107年度營偵字第706號起訴書(s○○)第109至116頁
雲警刑偵一字第1071900330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雲林縣警察局偵辦犯罪嫌疑人s○○涉嫌詐欺案提款機臨櫃提領現金畫面截圖第9至11頁2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第1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C○○)第21頁4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第2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辰)第21頁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辰)第23頁7 陳昱薰 手機line對話翻拍照片第43至51頁8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匯款單(U○○)第53至55頁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第57頁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第59至65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3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s○○手抄提款過程第35頁2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3月5日一總營集字2122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廖佩瑜)第63至76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25045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存戶往來資料(廖佩瑜)第77至85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辰)第87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第89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C○○、 林蕙仙 )第91至97頁
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027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M○○)第11頁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M○○)第19頁3台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M○○)第21至2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M○○)第25至29頁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J○○)第41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J○○)第43頁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J○○)第45頁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J○○)第47頁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51頁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壬○○)第55頁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第63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第65至69頁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第71頁1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73頁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未)第79頁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未)第87頁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未)第89頁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未)第91頁19手機line對話翻拍照片第93至95頁20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甲未)第99頁21北港分局偵查隊採證照片第50至53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99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s○○手抄提款過程第47頁
雲警六偵字第1071000891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照片第17至1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辰)第27頁3聯邦銀行匯款單(甲辰)第29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瑞娟)第35、45頁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37頁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43頁7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W○○)第51、53頁8高雄市○○○○○○○○○○○○○路○○○○○○○○號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第55頁
雲警螺偵字第10610000905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帳戶個資檢視(廖珮瑤)第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X○○)第10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廖佩瑤 )第11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X○○)第15頁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X○○)第16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佩瑤)第17頁7帳戶個資檢視(洪鉉政)第18頁8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X○○)第19頁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第20頁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第21頁1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本)(甲○○○)第25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第26至27頁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第28頁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第29頁15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甲○○○)第33頁16帳戶個資檢視(洪凱琦)第34頁1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亥○○)第35頁1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亥○○)第36頁1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亥○○)第39頁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亥○○)第40頁2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亥○○)第41至42頁2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洪愷琦 )第43頁2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亥○○)第44頁24帳戶個資檢視( 黃秋發王劭群 、余建萩)第45頁2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D○○)第46頁26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第47頁27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D○○)第52頁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D○○)第53頁29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第54至56頁30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D○○)第57至58頁3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余建荻 、黃秋發)60至61頁32詐騙帳戶交易明細一覽表第62至65頁3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06年12月18日北富銀豐原字第1060000049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資金往來明細第66至71頁34被告s○○提款一覽表暨提領影像照片34張第72至89頁3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第90頁
雲警虎偵字第1071000432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卡號及交易明細第30至33頁2被告s○○提領影像照片19張第34至45頁3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辰○○、宋明穎、甲寅、甲巳)第49頁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陳報單(甲寅)第63頁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寅)第67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寅)第68頁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寅)第69頁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寅)第70頁9ATM交易明細表(甲寅)第71頁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甲寅)第72頁11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甲寅)第73至77頁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陳報單(辰○○)第78頁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辰○○)第82頁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辰○○)第83頁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辰○○)84至85頁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辰○○)第86頁17ATM交易明細表(辰○○)第87頁18辰○○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第88頁19臉書畫面擷圖(辰○○)第89頁20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辰○○)第90至94頁21臉書畫面擷圖(辰○○)第95頁22ATM交易明細表(宋明穎)第99頁23臉書畫面手機翻拍照片(宋明穎)第100頁24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翻拍照片(宋明穎)第101至104頁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宋明穎)第105至106頁2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宋明穎)第107頁2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宋明穎)第108頁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宋明穎)第109頁29宋明穎金融卡正面影本第110頁30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W○○、Q○○、b○○)第111頁3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b○○)第115頁32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b○○)第116頁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b○○)第117頁3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第118頁35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b○○)第119至120頁3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b○○)第121頁3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Q○○)第122頁3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Q○○)第126頁3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Q○○)第127頁4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Q○○)第128頁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Q○○)第129頁4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Q○○)第130頁43ATM交易明細表(Q○○)第131頁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派出所陳報單(W○○)第132頁4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W○○)第135頁46高雄市三民一分局十全路所刑案紀錄表(W○○)第136至137頁47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W○○)第138至139頁4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W○○)第141頁4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第142頁5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W○○)第143頁51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 蔣長晨 、w○○、地○○、庚○○)第144頁5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庚○○)第145頁5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庚○○)第146頁5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庚○○)第150頁5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第151至152頁56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第153頁57臉書畫面截圖(庚○○)第154頁58通訊軟體LINE截圖(庚○○)第154至158頁59Instargam畫面截圖( 彭文正 友人表示其臉書帳號遭盜用)第159頁60ATM交易明細表(庚○○)第160頁6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地○○)第161頁6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地○○)第164頁6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地○○)第165頁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地○○)第166頁6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地○○)第167頁6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地○○)第168頁6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w○○)第169頁68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w○○)第170頁69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w○○)第171頁7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第175頁7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w○○)第176頁7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w○○)第177至178頁73ATM交易明細表(w○○)第179頁74臉書畫面截圖(w○○)第180頁75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w○○)第181至18576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玄○○)第189頁77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玄○○)第190頁78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玄○○)第191至192頁7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玄○○)第193至194頁80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l○○、酉○○、c○○、丑○○、宙○○、 劉明 )第195頁8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壬○)第199頁8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壬○)第200頁8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甲壬○)第201至202頁8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壬○)第203頁8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壬○)第204頁8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壬○)第205頁8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宙○○)第206頁8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宙○○)第210頁8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宙○○)第211頁9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第212頁91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宙○○)第213頁9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宙○○)第214頁93 柳秀玲王賢竹 代告訴人宙○○匯款之委託書(宙○○)第216、219頁94網路交易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宙○○)第217至218頁95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丑○○)第220頁96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丑○○)第223頁9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丑○○)第224頁98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丑○○)第225頁99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被害人丑○○)第226頁100匯款單(失敗)(丑○○)第227頁101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丑○○)第228頁10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c○○)第229頁1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c○○)第233頁10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第234頁105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c○○)第235頁106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存摺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c○○)第236頁10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c○○)第241頁10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c○○)第242頁10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酉○○)第243頁1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酉○○)第247頁1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酉○○)第248頁1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酉○○)第249頁1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酉○○)第250頁114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酉○○)第251頁115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存摺明細表(酉○○)第252頁1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第258頁1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第259頁118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F○○)第261頁1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F○○)第262頁1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F○○)第265頁1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第266頁122玉山銀行106年10月25日匯款申請書(F○○)第267頁123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F○○)第268頁1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F○○)第270頁1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F○○)第271頁12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陳報單(U○○)第272頁1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第277至280頁1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U○○)第281頁129簡訊對話擷圖(U○○)第284至288頁130106年10月31日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ATM交易明細(U○○)第282至283頁1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第289頁13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U○○)290頁13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辰)第295頁13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甲辰)第291頁13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辰)第296頁136聯邦銀行匯款申請單客戶收執聯(甲辰)第297頁13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辰)第298頁13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辰)第299至300頁13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甲辰)第301頁14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x○○)第302頁1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x○○)第306頁14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x○○)第307頁14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x○○)第308頁14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x○○)第309頁1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x○○)第310頁146106年11月3日臺中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設妥警示戶(x○○)第311頁147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本)(甲○○○)第315頁14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第316至317頁14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第318頁15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第319頁151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n○○)第320頁15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323至324頁15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ATM交易明細(n○○)第325頁15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n○○)第326至327頁15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n○○)第328頁15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陳報單(n○○)第330頁15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n○○)第331頁15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n○○)第332頁15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333頁16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n○○)第334頁16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335頁16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336頁16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ATM交易明細(n○○)第337頁16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n○○)第338至339頁16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n○○)第340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69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s○○犯罪時地一覽表【詐騙帳戶一覽表】第9至10頁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s○○)第47頁3卡號及交易明細第49至52頁4被告s○○提領影像照片19張第53至75頁5s○○手抄提款過程第105頁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丑○)第157頁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丑○)第159頁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丑○)第161頁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丑○)第165頁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壬○)第173、175頁1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壬○)第177、179頁1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壬○)第181頁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壬○)第183頁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壬○)第185頁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W○○)第191頁16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W○○)第197、199頁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W○○)第203頁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第205頁1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W○○)第207頁2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Z○○)第215頁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Z○○)第217頁2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Z○○)第219頁2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Z○○)第221、223頁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寅)第233頁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寅)第235頁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寅)第237頁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寅)第239頁28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41頁2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第243頁30手機line對話擷圖照片第245至253頁)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己○)第259頁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己○)第261頁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己○)第263頁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己○)第265頁3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第267頁36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甲己○)第269頁3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巳)第277頁3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巳)第279頁3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巳)第281頁4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巳)第285頁4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第289頁42LINE對話擷圖第291至293頁4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張凱耀 )第299頁4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凱耀)第303頁4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張凱耀)第305頁4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凱耀)第307頁47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凱耀)第309頁48LINE對話擷圖第311至313頁49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o○○)第319頁50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o○○)第321頁51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第323頁5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o○○)第325頁5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o○○)第329頁54刑案現場照片第331頁55詐騙帳戶、提款地址、交易金額等第333頁56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年6月11日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143號函暨附件s○○涉嫌詐欺案之銀行交易明細及職務報告(廖佩瑜、吳嘉豪、任泓、戴嘉宏)第335至375頁
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675406000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s○○涉嫌本轄內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第3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R○○、e○○、楊高秀、j○○、戌○○)第35至45頁3106年10月20日、106年11月7日s○○涉嫌車手提領圖資第47至51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63號影卷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第85頁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第89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j○○)第101頁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第10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高秀)第109頁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第111頁7玉山銀行交易明細第113至114頁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15至116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634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106年12月20日偵察報告第7至15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 陳嬑湘 )第17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嬑湘)第19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嬑湘)第2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嬑湘)第27頁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嬑湘)第29頁7ATM交易明細表(陳嬑湘)第31頁8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3至3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108年1月18日偵察報告第23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陳嬑湘)第25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嬑湘)第27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嬑湘)第3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嬑湘)第35頁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嬑湘)第37頁7ATM交易明細表(陳嬑湘)第3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083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s○○)第81至83頁
屏警分偵字第10733461200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自動櫃員提款機熱點統計資料(被告s○○提款情形)第31至35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戊○)第46至4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戊○)第51至52頁4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3紙(甲戊○)第53至5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丑○)第57頁6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甲丑○)第60頁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丑○)第61頁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壬○)第62頁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壬○)第63頁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壬○)第67頁1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甲壬○)第68至69頁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第71頁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第72頁1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p○○)第75頁1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申○○)第76頁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申○○)第77頁1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G○○)第81頁1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G○○)第85頁1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86至87頁20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N○○)第90頁2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K○○)第91頁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K○○)第92頁23兆豐國際商銀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K○○)第96頁24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己○○)第97頁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己○○)第98頁26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己○○)第101頁27匯款申請書(i○○)第105、106頁28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i○○)第107至108頁2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辛○)第110頁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辛○)第111頁31匯款明細(甲辛○)第114至115頁3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第116頁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L○○)第117頁3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第123頁3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第124頁3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r○○)第128頁3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練均凱)第129頁3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練均凱)第130頁39匯款明細(練均凱)第134至135頁4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136頁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N○○)第137頁4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第140頁4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N○○)第141頁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6年12月27日花行字第106000115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林芷蕾 )第142至145頁4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1060632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嘉豪)第146至153頁4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1月3日高營字第107180000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國泰)第154至157頁4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06年12月29日(106)政查字第0000068020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許延彰)第158至163頁48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7年4月27日一嘉義字第00122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許延彰)第164至170頁4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107年5月9日華復存字第1070000128號函暨附件i○○、 王文仁 匯款單影本第171至173頁50匯款申請書(i○○)第172至173頁
嘉民警偵字第1070005771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明細表、提款明細第15至17頁2監視器畫面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拍攝提領畫面第18至23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V○○)第24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V○○)第25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V○○)第26頁6玉山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V○○)第33至34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V○○)第35至36頁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V○○)第37至38頁9LINE對話紀錄(V○○)第39至61頁10網路匯款交易明細(V○○)第62頁11匯款交易明細(未○○、 趙曾群彭定瑋 )第65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趙曾群、彭定瑋)第66頁1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未○○、趙曾群、彭定瑋)第67頁1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未○○、趙曾群、彭定瑋)第68頁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丙○○)第73至74頁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丙○○)第75頁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丙○○)第76頁18ATM轉帳明細(巳○○)第80頁19花蓮市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巳○○)第81至82頁20花蓮市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巳○○)第83頁21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戊○○)第84頁22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戊○○)第88頁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戊○○)第89頁2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戊○○)第90至91頁25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戊○○)第92頁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戊○○)第93頁27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戊○○)第94頁28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戊○○)第95頁29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戊○○)第96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44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s○○提供之車手提款過程手抄一紙第77頁2楠梓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庚○○、玄○○、w○○、地○○、黃素雲、L○○、練均凱、N○○、陳沐晨、申○○)第82至83頁3楠梓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106.10.24、106.10.25)第84頁4虎尾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甲巳、甲寅、辰○○、宋明穎、b○○、Q○○、W○○、庚○○、地○○、w○○、玄○○、甲壬○、宙○○、丑○○、c○○、酉○○、l○○、F○○、U○○、甲辰、x○○、甲○○○、n○○)第85至88頁5虎尾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106.10.25、106.11.03、106.10.31)第89至90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787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起訴書(被告:甲卯、甲午、寅○○)第27至42頁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5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許延彰、 羅祥晉 )第43至44頁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 許紹恩 )第45至48頁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林芷蕾)第49至50頁5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林芷蕾)第65至66頁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300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靜瑜)第67至71頁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5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許延彰、羅祥晉)第73至74頁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930、9518、108年度偵字第25、26號起訴書(被告:甲卯、甲午、寅○○、s○○)第91至98頁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7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129至131頁
臺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71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Y○○)第17反面至18頁2 岳鈺禛 107年9月4日陳報狀第51頁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8日刑案字第1071500788號函第52頁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8月29日海月(法)字第1070032145號函第53至54頁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61、5109、5110、5111、6458號起訴書(被告:岳鈺禎)第135至141頁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59號起訴書(被告:岳鈺禎)第142頁正反面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4535、22441號、107年度偵字第3109號起訴書(被告:s○○)第145至146頁8楠梓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第147頁正反面9楠梓分局偵辦s○○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第148頁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288、21850號、106年度營偵字第1708、706號起訴書(被告:s○○)第149至153頁反面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447號起訴書(被告:吳孟駿)第156至158頁反面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詐欺案被害人案件概述表第347頁2車手提領時間順序概述表第348至349頁3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第350至353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第35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第358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E○○)第359頁7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E○○)第360頁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第361頁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第362頁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E○○)第364頁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丁○)第367頁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丁○)第368頁13華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甲丁○)第369頁1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甲丁○)第370頁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丁○)第371頁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丁○)第372頁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陳報單(甲丁○)第373頁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卯○○)第374頁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員警工作紀錄簿(卯○○)第375頁20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卯○○)第376頁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乙○)第377頁22金融機構協助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甲乙○)第378頁2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天○○)第381頁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天○○)第382頁25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天○○)第383頁2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天○○)第384頁2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天○○)第385頁2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案三聯單(天○○)第386頁2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天○○)第388頁30車手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 岳鈺楨 )第389至395頁3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第396頁32函漾汽車旅館單車借用辦法第397頁33函漾汽車旅館2017/10/3營業日報明細表第399至400頁34臺東縣路口影像監控系統第401至402頁35車手行經路線圖第403頁36車手軌跡順序示意圖第404至405頁37車手臉書截圖及與ATM對照圖第406至412頁38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13頁
花警刑字第1070009762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107年8月17日玉里分局偵查報告(甲戊○、 郭亮吟莊佩霓賴亭妏 )第1至5頁2被告s○○提款一覽表暨提領影像照片4張第19至25頁3被告s○○提領資金流向表第31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第33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第35至38頁6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許紹恩)第49至54頁7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封面影本(許紹恩)第55頁8ATM交易明細表(許紹恩)55頁9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許紹恩)第56頁10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林芷蕾)第63至69頁11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封面影本(林芷蕾)第71頁12ATM交易明細表(林芷蕾)第71頁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甲戊○)第73頁1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戊○)第77頁1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報案三聯單(甲戊○)第78頁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戊○)第79至80頁1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戊○)第81至82頁18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3紙(甲戊○)第83至85頁
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1號卷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查隊107年3月16日偵辦被害人b○○詐欺案偵察報告第4至12頁反面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3日儲字第1070062220號函送甲卯儲金帳戶存款資料第20至21頁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查隊107年3月26日偵辦被害人b○○詐欺案偵察報告第27至30頁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總頁存字第1075019447號函第36頁5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07年3月29日橋存字第1075001196號函第37頁6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107年3月31日左營存字第1075000925號函第38頁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37490號函附甲卯、甲午、z○○臺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第39至42頁8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22398號函第46頁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5613號函第47頁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一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甲卯107年4月23日刑事準備程序答辯狀第114至116頁2被告甲午107年5月2日庭呈刑事答辯狀第140頁3被告寅○○107年5月2日庭呈刑事辯護狀第141至143頁4法務部○○○○○○○○107年5月30日東所戒字第10728000080號函暨附件寅○○談話筆錄、陳述書、紙條影像第236至239頁5被告甲午107年7月2日庭呈刑事準備狀二第286頁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二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7月13日雄分院隆刑事106上訴1019字第07454號函暨附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甲卯)第11至14頁2被告甲午107年8月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被證一至六第24至31頁3被告甲卯107年8月7日刑事答辯(續)狀第50頁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s○○第95至96頁5被告s○○取款影像及交易明細表第97至100頁6被告寅○○107年9月27日庭呈刑事辯護狀第115至117頁7被告寅○○107年9月28日陳述書第119至120頁8被告甲卯107年10月01日刑事陳報狀第124頁9被告寅○○陳述書第141至142頁10告訴人癸○○107年10月6日意見書第166頁11告訴人y○○107年10月8日意見書第166背面12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楊高秀)第167頁13告訴人f○○107年10月12日刑事陳報狀第167背面至168頁14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f○○)第168背面15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t○○)第218頁16 張靜 律師庭呈甲卯臉書擷圖照片第267頁17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表(甲卯)第268至269頁背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三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司法院110年12月1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暨附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解釋文、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第189至265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一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黃○○107年8月17日庭呈刑事準備程序狀第129至130頁2被告z○○107年8月18日庭呈刑事準備狀暨被證1甲卯臉書之擷取畫面第131至141頁3被告甲卯107年9月28日庭呈刑事答辯狀第220頁正反面4被告寅○○107年9月27日庭呈刑事辯護狀第221至226頁5被告z○○107年9月28日庭呈刑事準備狀第227正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二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z○○107年10月3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影本第77至82頁2被告黃○○107年10月5日刑事答辯狀第83至84頁3告訴人癸○○107年10月6日意見書第114頁4告訴人y○○107年10月8日意見書第115頁5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楊高秀)第116頁6告訴人f○○107年10月15日刑事陳報狀第120至121頁7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f○○)第122頁8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t○○)第175頁9辯護人張靜律師當庭提出之甲卯臉書擷圖照片)第252頁10甲卯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存摺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第253至256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四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司法院110年12月1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暨附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解釋文、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第65至218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卷一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黃○○108年5月24日陳述懺悔書第135至137頁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5月29日雄院和刑慎108審訴155字第1081008883號函第145至147頁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930、9518號、108年度偵字第25、26號起訴書(被告:甲卯、甲午、寅○○、s○○)第148至151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卷二所附:
編號證據出處1司法院110年12月15日院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檢送釋字第812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相關大法官意見書5至1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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