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蔡瑞陽 被告 雷伊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趙俊維法官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